首頁 精神與人格:蔡元培美學文選

§二 道德

價值論之實現者為道德論。夫道德界中所謂最高之價值者果何在乎?自昔治道德哲學者,不外二法:一演繹法,假定一最後之鵠的,為最高之價值,乃據以標準各種之行為,以其有無關係於最高鵠的,為有無價值之判斷,又以其關係於最高鵠的之遠近,為價值高卑之差,是也;一曰歸納法,先由普通人對於各種行為之判斷,而求其理由,以為各各之鵠的,乃由此等各各鵠的,而求其最後之理由,以為最大之鵠的,是也。夫歸納法之視演繹法為切實,所不待言,然吾人之經驗,既有製限,則所歸納者無自而完全,而其最後之結論,亦仍不外乎假定,然則道德哲學所證明為最後之鵠的者,皆假定義也。而循其進化之序以言之,則略有三種:一曰屬於小己者;二曰屬於社會者;三曰屬於人道主義者。

屬於小己之鵠的,其始曰自存,謂一切行為,皆以有裨於小己之生存者為有價值也。然僅僅生存而已,一切困苦顛連之境,有非人類所能堪者,於是謂行為之價值,不徒在謀小己之生存,而尤在圖其幸福。幸福者,不惟在體魄之享受,而尤在精神之快樂,是為自利。雖然,僅僅謀現在之所謂幸福,而未達於具足之生活,猶以為未足,於是謀體魄及精神之進步,以求達於具足生活之境,是謂自成。凡是等屬於小己之鵠的,在道德哲學家之判斷,有認為最高之價值,而排斥一切利物之行為者,如梭斐斯替克及尼采等,專以我之小己為鵠的者,世多以不道德之主義目之。有借是以說明利物主義之緣起者,謂人己之關係,互為因果,非利物不能達利己之鵠,一也;謂小己皆有同情之感,非利物則小己精神之快樂為之不完,二也。於是其所謂價值者,雖不以我之小己為限,而既發端於小己之鵠的,則其所謂利物者,亦不能不以人人之小己為對象,固無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