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視野係列--新型城鎮化理論發展與前景透析

§五、縣域新型城鎮化的小城鎮建設

(一)小城鎮

1.我國對小城鎮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區建製設立的,包括直轄市、建製市、建製鎮。根據1984年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中規定:縣級地方國家機關所在地應當設鎮;總人口在2萬以下的鄉,鄉政府駐地的非農業人口超過2000的可以建鎮;總人口在2萬以上的鄉,鄉政府駐地非農業人口占全鄉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鎮;少數民族地區,人口稀少的邊遠地區,山區和小型工礦區、小港口、風景旅遊、邊境口岸等地,非農業人口雖不足2000,如有必要也可以設鎮。

目前,我國的小城鎮發展具有與大中城市和農村均大為不同的特點並因而潛力空間巨大。一方麵,小城鎮與大中城市不同,當前我國大中城市大多已初具規模,很多大中城市已進入到控製規模、優化布局的發展階段;而小城鎮則不同,從整體而言當前還處於發展起步階段,其規模擴張還具有一定潛力,並且由於剛剛起步,可以充分利用後發優勢做好前期規劃工作,從起步階段就開始注意布局優化、結構合理,為今後的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另一方麵,小城鎮與我國農村地區發展特色也不盡相同。小城鎮是其周邊農村地區的中心地,是城鄉人流、物流、信息流的交換地和中轉站,是農村地區富餘人口的集聚地,也是帶動周邊農村地區發展的極點。由於匯集了各種經濟資源,小城鎮的各類基礎設施建設水平均強於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高於農村,且由於在各類經濟活動中“幹中學”的緣故,其人口素質也高於農村地區。在與農村的關係中,小城鎮應當成為周邊鄉村發展的極化點並通過其輻射作用帶動形成聯動發展的城鄉新格局。

2.我國縣域小城鎮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