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複正常狀態後的補償
公共危機的治理離不開法治,也就是說“第一法治原則”應貫穿於危機治理的整個過程。國家法律生活與危機事件有緊密的聯係,因為立法的缺陷、違法的“行政執法”、司法權被濫用、某些社會群體不懂法或抗法等都會導致危機事件。
對中國這樣一個處於轉型中的發展中國家來說,首先要確立危機治理的“法治原則”,要在國家法治與法製建設的基礎上來建立危機治理體係與政府的危機應急機製。從法律建構的邏輯上講,第一步應訴求國家憲法為基本框架的現行法律體係中體現危機治理的基本精神,第二步則要建立起對國家最高決策者啟動危機管理機製的嚴密的法律約束與監督體係。危機治理中首要的危機管理權是一種特殊的權力,需要有製度框架予以確定。就危機狀態的發展進程而言,危機管理權可分為確認和宣布危機的權力、危機對抗的權力、延長危機狀態的權力和終止危機狀態的權力;就權力行使者角度而言,又可分為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國家元首、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和危機管理機構;就行使方式而言,又可分為戒嚴權、軍事管製權、宵禁權、動員權等。除了法律規定危機狀態下的政府權力,法律還應規定危機狀態下公民的合法權益(知情權、緊急救助請求權、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權等),以及公民對政府的危機管理行為的監督權。要體現緊急狀態下人權保障的比例原則、非克減原則和非歧視原則。特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必要職權時,對公民的人身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財產權的侵犯,要依據國家賠償法予以補償或賠償。
政府不能始終處於緊急的危機狀態或超越程序的危機模式之中,必須盡快地渡過緊急時期而恢複正常狀態。所謂的危機事終階段,是指危機已經達到恢複狀態的結束時段。政府在此時還有著特殊的任務。為此,危機管理研究專家阿裏安·波恩強調:危機結束時的政府任務,一是給予損失補償,二是給予責任追究。這是政府在危機後維持其合法性以履行正常統治的必要條件。如果隻做其一,不做其二,讓危機草草收場,則常常會導致危機的“回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