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時政熱點叢書-公共危機管控力

§一 突發事件與危機

常言道,“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古往今來,人們不曾預料或不曾準確預料而又突然降臨的事件從未停止過。人類社會發展越快,突發事件的發生越加頻繁。

(一)風險社會中對突發事件的基本規定

風險社會理論最早是由德國社會學家貝克於1986年提出的,在德文版的《風險社會》一書中,貝克首次使用了“風險社會”的概念來描述後工業社會並進而加以理論化,這是一個具有遠見卓識的見解。隨之,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露事件、英國的瘋牛病、美國的“9·11”事件、中國的SARS蔓延、印度洋海嘯、美國颶風、巴黎騷亂等等,一再證實了這一理論。它表明我們身處的世界的確發生了很大變化,“風險”代替了“危險”成為時代的重要特征。吉登斯也認為風險是現代社會的重要特征,認為風險是隨著現代化的發展而出現的,而現代社會的風險又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外部風險”。外部風險就是來自外部的、因為傳統或者自然的不變性和固定性所帶來的風險。這是在工業社會前200年裏占主導地位的風險,這種風險雖然嚴重,卻由於經常發生而可以預料。另一類風險則是“人造風險”。所謂人造風險,指的是由於我們不斷發展的知識對這個世界的影響所產生的風險,它是指我們沒有多少曆史經驗的情況下所產生的風險,是由人的發展、特別是由科學技術的進步所造成的。對於人造風險,曆史上沒有為我們提供可資借鑒的經驗和知識,我們甚至不知道這些風險是什麽,就更不要說對風險的精確計算,也談不上對風險結果的預測,這就使人們陷入到前所未有的風險環境之中。所以說,風險社會與以往社會最大的不同在於人為風險的增多,導致突發事件的風險也不斷擴大。因此,必須對風險社會的突發事件有深刻的認識。突發事件通常又被稱為緊急事件、危機事件,其中緊急事件一般側重於強調處置事件的緊迫性、時間性,而危機事件則側重於強調事件的規模和影響程度。不管如何稱謂,突發事件一般是指超乎人們預料的,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產生劇烈負麵影響的自然、社會及政治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