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典觀下,企業的管理在實現利潤目標的過程中就在承擔著社會責任,因為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利潤取向是完全一致的。而在社會經濟觀下,我們有充足的理由表明,與不承擔社會責任相比,承擔社會責任或許會使企業的短期利益受到損害(承擔社會責任通常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換來的卻是比所損害的短期利益多得多的長期利益,從而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與其利潤取向相容。
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嗎
企業應該承擔社會責任嗎?這是近年來談論較多的話題。弗裏德曼曾對此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弗裏德曼是當代著名的經濟學家,他的回答比較具有代表性,值得我們認真對待。
嚴格地說,弗裏德曼並不認為企業完全不需要承擔社會責任,在他看來,企業有且隻有一種責任:在法律和規章製度許可的範圍之內,利用它的資源和從事旨在於增加它的利潤的活動。弗裏德曼的論證包含兩部分。首先,如果管理層具有社會責任,他們又怎麽知道這些社會責任是什麽呢?個人能決定自身負擔的社會利益是什麽嗎?他們能決定加在自己身上的負擔多大才是合適的呢?像稅收、開支這些公共的職責,是否可以由私有集團選舉出來並控製著特定企業的人去實施呢?
弗裏德曼舉了1962 年美國鋼鐵公司取消鋼鐵提價的例子。提價本來是一個企業正常的經營決策,但由於人們認為這涉及公眾利益,應該是一個公共政策,於是肯尼迪總統向美國鋼鐵公司施加壓力,迫使它放棄了提價的計劃。更有甚者,當時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企業有責任抑製價格與工資的增長,以避免通貨膨脹。這些觀點的荒謬不言而喻,如果管理層要承擔這些責任的話,那麽他們都成政治家了。
弗裏德曼對這些觀點的批駁是準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