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虞之時,以治洪水為一大事。洪水之禍,為時之久,已詳於前。茲篇所述,專重治水之功,以明吾國有史以來之大勢。按吾國遭水患者非一次,以治水著者亦非一人。《論語摘輔象》稱伏羲六佐,
《論語摘輔象》,漢代以《論語》為藍本的緯書之一,作者不詳。
仲起為海陸,陽侯為江海……
是皆治水之官。
《禮記·祭法》:“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
按共工氏時,洪水之禍最酷,後土能平九州,當亦專長於治水者。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蔡墨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修、曰熙,實能金、木及水。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修及熙為玄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
是修、熙二子,為少皞時治水之官也。
共工治水,專事湮塞,為害孔巨。
《國語·周語》:“昔共工虞於湛樂,**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墮高湮卑,以害天下,皇天弗福,庶民弗助,禍亂並興,共工用滅。”
後土繼之,而其法不傳,疑必力反共工之所為。唐虞時,鯀、禹父子相繼治水,初亦蹈共工之複轍,始改為疏浚。此可知人事必具有經驗,往往有前人已經失敗、後人複效其所為者,必一再試之而無功,然後確信失敗者之法之不可用,正不獨治水一端也。
鯀之治水,曰湮、曰障。
《書·洪範》:“箕子曰:我聞在昔,鯀湮洪水,汩陳其五行。”
《祭法》:“鯀障鴻水而殛死。”
《山海經·海內經》:“洪水滔天,鯀竊帝之息壤,以湮洪水。”
殆惟多築堤防,以遏水勢,故經營九載,而功弗成。
《堯典》:“九載績用弗成。”
然因治水而得城郭之法,後世且崇祀之。亦不可謂鯀為無微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