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市》:“以量度成賈而征儥。”《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製。巡而考之,犯禁者舉而罰之。”《胥》:“各掌其所治之政,執鞭度而巡其前。”
結信以質劑,
《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凡治質劑者,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聽,期外不聽。”鄭《注》:“質劑者,為之券藏之也。大市,人民、馬牛之屬,用長券;小市,兵器、珍異之物,用短券。”
交易以泉布。
《司市》:“以商賈阜貨而行布。”鄭《注》:“布,謂泉也。”
其稅斂,有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諸目。
《周官·廛人》:“掌斂市之絘布、總布、質布、罰布、廛布,而入於泉府。”《肆長》:“斂其總布。”江永曰:“絘布者,市之屋稅;總布者,貨賄之正稅;廛布者,市之地稅也。”鄭《注》:“質布者,質人所罰,犯質劑者之泉也。罰布者,犯市令者之泉也。”
其握經濟之樞者,有泉府。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以其賈買之物楬而書之,以待不時而買者。買者各從其抵,都鄙從其主,國人郊人從其有司,然後予之。凡賒者,祭祀無過旬日,喪紀無過三月。凡民之貸者,與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國服為之息。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金榜雲:“農民受田,計所收者納稅。賈人貸泉,計所得者出息。其息或以泉布,或以貨物,輕重皆視田稅為差,是謂以國服為之息。鄭雲:於國事受園廛之田而貸萬泉者,則期出息五百者。賈疏雲:萬泉出息五百,計當二十取一。若然,近郊十一者,萬泉期出息一千。遠郊二十而三者,萬泉期出息一千五百,甸稍縣都之民,萬泉期出息二千。鄭直雲:園廛者,略舉以言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