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學校教育,率沿明製。在清季未興學堂以前,其所謂學校,即科舉之初基,固無當於教育,然其學分大、中、小,官有教授、教諭等,亦近世學校名義之所沿也。
《清會典》:“凡學皆設學官以課士。府曰教授,州曰學正,縣曰教諭,皆以訓導副之。”“凡生員,有廩膳生,有增廣生,有附生,各視其大學中學小學以為額。” “奉恩詔,則廣額,巡幸亦如之。其永廣之額,則視其事以為差。”“簡學政以董教事及按試,嚴以關防。歲試各別其文之等第,以賞罰而勸懲之,取其童生之優者以入學。”“凡試生員,令學官冊而送於院。試童生,令地方官冊而送於院,鄉試,則錄科,各申以禁令。三年報滿,各列所剔之弊,題而下於部,以考核。”“凡教學,必習其禮事,明其經訓,示其程式,敦其士習,正其文體。”“凡生員食餼久者,各以其歲之額而貢於太學,曰歲貢。有恩詔,則加貢焉,曰恩貢。學官舉其生員之優者,三歲,學政會巡撫試而貢之,曰優貢。十有二歲,乃各拔其學之優者而貢之,曰拔貢。”
明惟府教授秩從九品,餘俱無官品;
《明史》:“儒學。府,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州,學正一人、訓導三人;縣,教諭一人、訓導二人。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
清高宗始加其品級。
《清文獻通考》:“先是直省教職未入流品,雍正十三年九月 奉諭,各省教職,乃師儒之官,所以訓迪約束,為多士之表率也。若不賞給品秩,則與雜職無異,恐本人遂以冗散自居,不知殫心課士,以盡職任。著加給品級,以示鼓舞責成之意。尋吏部議準,京府教授、四氏學教授、各府衛儒學教授為正七品官,各州學正、各縣教諭為正八品官,各府州縣衛訓導為從八品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