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化史(柳詒徵 著)

第十三章 外患與變法(1)

清代之外患,雖自鴉片之戰始,然壬寅立約後,朝野上下,一切如故,初未因外患而有所變革也。因外患而有所變革,自鹹豐庚申始,而其事尤極可笑。初則以禁洋人入廣東省城啟釁,而有《天津和約》,繼則以禁洋人入北京啟釁,而有《北京和約》,而增開口岸,

《鹹豐八年中英續約》第十款:“長江一帶各口,英商船隻俱可通商。惟現在長江上下遊均有賊匪,除鎮江一年後立口通商外,其餘俟地方平靖。大英欽差大臣與大清特派之大學士尚書會議,準將自漢口溯流至海各地,選擇不逾三口,準為英船出進貨物通商之區。”第十一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已有《江寧條約》舊準通商外,即在牛莊、登州、台灣、潮州、瓊州等府城口,嗣後皆準英商亦可任意與無論何人買賣,船貨隨時往來。至於聽便居住、賃房、買屋、租地、起造禮拜堂、醫院、墳塋等事,並另有取益防損諸節,悉照已通商五口無異。”

《中法條約》第六款:“中國多添數港,準令通商,屢試屢驗,實為近時切要。因此議定將廣東之瓊州、潮州,福建之台灣、淡水,山東之登州,江南之江寧六口,與通商之廣東、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口,準令通市無異。”

《鹹豐十年中英續增條約》第四款:“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國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準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又《中法續約》第七款:“從兩國大臣畫押蓋印之日起,直隸省之天津府克日通商,與別口無異。”

《江寧條約》,即1842年簽訂的《中英南京條約》。南京當時稱江寧,故名,今通稱《南京條約》。

協定稅率,

《中英續約》第二十六款:“前在江寧立約第十條內,定進出口各貨稅。彼時欲綜算稅餉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征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旋因條內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餉定額不改,以致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擬將舊則重修,允定此項立約,如有印信之後,奏明請派戶部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英員迅速商奪。俾俟本約奉到朱批,可即按照新章迅行措辦。”第二十七款:“此次新定稅則,並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於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稅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