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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十九歲的南鄉正二看到了招聘管教官的廣告,廣告上根本沒有寫管教官的工作包括執行死刑。
廣告上隻寫這是一個非常值得做的工作,工作內容為:改造罪犯,引導罪犯重新做人,防止罪犯隱藏或銷毀罪證,保證對拘留中的被告人的公正審判……
南鄉通過了管教官考試以後,被分配到千葉監獄。在這所監獄服刑的罪犯,雖說都是初次入獄,但都是被判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即LA級罪犯。
一開始南鄉在保安科,做了一段時間的雜務之後,在矯正研修所接受了為時七十天的初級培訓,取得了見習管教官資格。他又學習了有關法律和護身術,希望成為一名毫不遜色的管教官。
但是,南鄉回到千葉監獄後,理想與現實的乖離,讓他受到沉重打擊。當時,全國的監獄一片混亂,並不是所有正在服刑的罪犯都想悔過自新,很多監獄的看守也不把囚犯當人看,對教育罪犯重新做人缺乏耐心。
虐待囚犯的看守被囚犯告上法庭,同情囚犯的看守反而被囚犯利用,結果受到了處分。監獄不再是教育人改造人的地方,而成了人與人鉤心鬥角的地方。
必須給這種混亂狀況打上終止符。在大阪開始實行的《行刑管理條例》,使全國監獄的管理狀況大為改觀。對囚犯實行軍事化管理,禁止囚犯東張西望、交頭接耳等,這是一個全麵徹底監督囚犯的方針。規定全體看守必須隨身攜帶被稱為“小票”的記事本,隨時記錄囚犯任何細小的違規行為。
南鄉被任命為法務事務官看守那年,正是日本的行刑製度迎來了一大轉機的時候。
可是,南鄉在履行自己職務的同時,一直對自己到底在幹什麽抱有疑問。
囚犯列隊時,隻要往邊上看一眼,就會受到懲罰。在南鄉的同事裏,有人蔑稱囚犯為“徒刑”,有人隻考慮如何完成上邊下達的指標,從不考慮怎樣教育囚犯,使之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