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消歧公約》的批準,《國籍法(修正案)》於《消歧公約》批準的前一年,也就是1986年5月頒布。同月,日本國會通過了《男女雇傭機會均等法》。我會在後文中詳細分析《男女雇傭機會均等法》,所以在這裏我先談談《國籍法》的修改。
在此之前,《國籍法》是完全父係主義的。日本丈夫和外籍妻子所生的孩子可以獲得日本國籍,但相反,外籍丈夫和日本妻子所生的孩子被默認為父親的國籍。在不允許雙重國籍的日本,這樣的孩子不可能獲得日本國籍。這就是一種父權製的“家製度”[5]。這種製度就是把“嫁雞隨雞”——因而媳婦屬於夫家、“借腹生子”——因而孩子也屬於夫家這種觀念直接移植到國籍管理上。按照這種規定,對於擁有日本國籍的男性和同樣是日本國籍的女性而言,其孩子取得日本國籍的權利不同,這是**裸的性別歧視。因此,《國籍法(修正案)》將立法原則改為雙係血統主義[6]。
如果這個時候《皇室典範》也根據雙係血統主義修訂就好了。但當時似乎沒有任何人指出,《皇室典範》同樣違反了《消歧公約》。
現行的《皇室典範》是明治政府的“傑作”,這部典範用父係主義扭曲了自古以來的皇室傳統。之所以這麽說,是因為眾所周知,在明治以前,不論是古代還是江戶時代,都曾經有過女性天皇。
如果當時修改了《皇室典範》,今天就沒有必要討論女性天皇的問題了。想想看,日本於1994年批準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皇室所生子女享有不同的皇位繼承權,這與兒童無論如何出生均享有平等權利的公約規定相悖,也因為性別歧視與《消歧公約》相悖。
國際條約是高於憲法的,因而高於一切國內法,因此作為國內法之一的《皇室典範》也必須遵守國際條約。不過我們也不用再抱怨了,因為當時批準這個條約的是國會的大老爺。本來天皇就不屬於“國民”,因而皇室可能根本沒有“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