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過》,《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過。”人之所信則必行,行則過也,小過所以繼中孚也。為卦,山上有雷。雷震於高,其聲過常,故為小過。又陰居尊位,陽失位而不中,小者過其常也。蓋為小者過,又為小事過,又為過之小。
小過:亨,利貞。
過者,過其常也。若矯枉而過正,過所以就正也。事有時而當,然有待過而後能亨者,故小過自有亨義。利貞者,過之道利於貞也。不失時宜之謂正。
可小事,不可大事。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過,所以求就中也。所過者小事也,事之大者,豈可過也·於《大過》論之詳矣。飛鳥遺之音,謂過之不遠也。不宜上宜下,謂宜順也。順則大吉,過以就之,蓋順理也。過而順理,其吉必大。
《彖》曰:小過,小者過而亨也。
陽大陰小。陰得位,剛失位而不中,是小者過也。故為小事過,過之小。小者與小事,有時而當過,過之亦小,故為小過。事固有待過而後能亨者,過之所以能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過而利於貞,謂與時行也。時當過而過,乃非過也,時之宜也,乃所謂正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飛鳥之象焉。
小過之道,於小事有過則吉者,而《彖》以卦才言吉義。柔得中,二五居中也。陰柔得位,能致小事吉耳,不能濟大事也。剛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大事非剛陽之才不能濟,三不中,四失位,是以不可大事。小過之時,自不可大事,而卦才又不堪大事,與時合也。“有飛鳥之象焉”此一句,不類《彖》體,蓋解者之辭,誤入《彖》中。中剛外柔,飛鳥之象,卦有此象,故就飛鳥為義。
飛鳥遺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