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二程全集(全兩冊)

訟 坎下乾上

《訟》,《序卦》:“飲食必有訟,故受之以訟。”人之所需者飲食,既有所須,爭訟所由起也,訟所以次《需》也。為卦,乾上坎下。以二象言之,天陽上行,水性就下,其行相違,所以成訟也。以二體言之,上剛下險,剛險相接,能無訟乎?又人,內險阻而外剛強,所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凶。

訟之道,必有其孚實。中無其實,乃是誣妄,凶之道也。卦之中實,為有孚之象。訟者與人爭辯,而待決於人,雖有孚,亦須窒塞未通。不窒,則已明無訟矣。事既未辯,吉凶未可必也,故有畏惕。中吉,得中則吉也。終凶,終極其事則凶也。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訟者,求辯其曲直也,故利見於大人。大人則能以其剛明中正,決所訟也。訟非和平之事,當擇安地而處,不可陷於危險,故不利涉大川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為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訟之道固如是。又據卦才而言,九二以剛自外來而成訟,則二乃訟之主也。以剛處中,中實之象,故為有孚。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艱阻窒塞而有惕懼,不窒則不成訟矣。又居險陷之中,亦為窒塞惕懼之義。二以陽剛,自外來而得中,為以剛來訟而不過之義,是以吉也。卦有更取成卦之由為義者,此是也。卦義不取成卦之由,則更不言所變之爻也。據卦辭,二乃善也,而爻中不見其善。蓋卦辭取其有孚得中而言,乃善也;爻則以自下訟上為義,所取不同也。

終凶,訟不可成也。

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極意於其事則凶矣,故曰不可成也。成謂窮盡其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