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與自主
一般的道德觀念認為,人們對自己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負有道德責任。根據常識,一個人對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及其產生的後果負有道德上的義務和責任。我們隻對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負有道德義務,對我們無法掌控的作為或不作為不負有道德義務,也不承擔道德責任。
說到這裏,就要引入自由這個重要的概念。我們為什麽要對自己的作為或不作為負責?在一般人看來,我們之所以要對自己的作為和不作為負責,是因為我們可以自主決定采取什麽行動。我們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我們的行為可能是錯的),因為我們的行為是自己決定的。在一般人看來,道德責任的核心是自主這一概念。關於自主,人們很自然地會視它為自由。我們的行為是可以自己決定的,是自己可以加以掌控的。正因為我們可以掌控自己的行為,所以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自由與自願
不過,除了自由,自主還具有別的維度。許多哲學家都堅信,道德責任還有更多的內涵。這些哲學家一致認為,道德責任毫無疑義地取決於人們的行為。其原因也還是因為道德責任是以自主能力為前提的。所謂的自主能力,就是我們自行做出決定的能力,亦即我們掌握自己全部行為的能力。但是,哲學家宣稱,這種自主能力與自由無關,而與另外一個概念——自願——相關。我們是出於自願而做出自主決定的。
正如我前麵闡述過的,自願就是一個人做其想做或者已決定要做的事情,其動力完全是因為他想做或者已決定要做這件事情。我們知道,霍布斯曾試圖用自願來定義自由。如果一個人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意願或願望去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他就是自己行為的掌控者。但是,我們已經知道,把自由與自願等同起來肯定是錯誤的。因為,雖然我們不能自願地做出決定,但我們認為我們可以控製自己的決定——我們可以不必如實際那樣身不由己,而是可以自由地做出決定,我們不會因為“決定要做出決定”而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