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驛站製度
驛遞是官方辦理公務的主要交通工具,從北京到各省的交通要道都設有驛站,負責供應來往官員的吃、住、差役和車馬等交通工具。
朱元璋建立了明朝後馬上就整頓和恢複各地的驛站;第二年,他又頒詔,把元朝的“站”一律改稱為“驛”。驛站是個相當大的交通與通訊網絡,全長十四萬多裏,沿線每六十至八十裏設一個驛站,全國共有驛站一千九百三十六個。驛站擔負著文件傳遞、軍情傳達、更換馬匹、貨物轉運等任務,最重要的用途就是供往來官差休息,有的大驛,配置的房屋甚至超過百間。
驛站由當地官府管理,經費由官府向當地百姓攤派,驛站的工作人員,包括驛丞、侍者、轎夫、馬夫、獸醫等人的住所也都在驛站當中。明代驛站設驛丞一人,從九品,屬於官員的編製,任職三年。驛丞雖官卑職微,但責任重要,迎送對象多是顯官大吏。除驛丞外,通常並有一名無品級的吏員協助驛丞工作,驛吏需任職九年方為期滿。驛卒分工細密:馬夫和驢夫負責飼養馬驢,應對差事;馬頭和驢頭負責收買馬驢及雜物;車夫、廚夫各有專司;庫子分為廩米庫子、鋪陳庫子、草料庫子;鬥級和防夫負責驛站及倉庫安全;看囚夫負責過往囚犯的看管;轎夫、杠夫則是最勞苦的夫役。
過往官員住在驛站的用馬、用車、用人全免費。正因如此,使用驛站的官員越多,當地百姓的負擔就越大。朱元璋考慮到了這點,曾規定:凡是驛夫和馬夫,所承擔的其他賦役就要適當減免。鑒於元朝驛站混亂,為了規範管理,限製驛站的使用以防止特權者濫用,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頒布了《給驛條例》,限定使用驛馬、驛船的人員。明初使用驛站有嚴格的規定,非有軍國要務,不得發給印信乘驛,違者重罰。明確規定“非軍國重事不許給驛”,意即不是國家與軍事大事,一律不許濫用驛馬或動用驛站的郵遞設施;同時控製使用驛站的官員人數,以免百姓負擔過重。所以不論多大的官,不是出公差,就別想使用驛站,而且所帶隨員也有人數限製。驛站見到兵部或巡按開出的“符驗”(勘合),就予以接待。符驗上對職務、到達地點、往返日期、應享受的費用、準許使用的交通工具數量等都開列得很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