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曆代社會風俗事物考

卷二十五 訟獄

古欲訟,先以財物為抵,然民事與刑事不同《周禮·秋官》:“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

注:“束矢者,百矢。《詩》曰:‘其直如矢。’不入束矢。

是自服其不直也。”疏雲:“不實則沒入官。”

又,“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注:“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疏:“券書,謂獄訟之要辭。三十斤曰鈞。”

按:訟者,蓋今所謂民事;獄者,今所謂刑事也。訟輕,故入束矢,獄重,故入鈞金。然貧者胡以堪哉!

古訟兩造皆坐而無席

《左傳·襄十年》:“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瑕禽,坐獄於王庭。”注:“坐獄者,坐訟也。”故《晏子春秋》雲:“晏子曰:‘獄訟不席。’”又,“嬰聞訟夫坐地,今嬰將與君訟,敢不坐地乎?”是古訟獄者皆坐地之證也。

古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

《周禮·秋官》:“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注:“使其屬與子弟代之也。”

按:清時命夫命婦獄訟有報告。今則無論何人,皆可遣人代訟,且可聘律師代也。

古立肺石以達民隱

《周禮·秋官》:“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詞,以告於王而罪其長。”注:“肺石,赤石也。窮民,天民之窮而無告者。”

立肺石三日,言赤心不妄告也。

按:肺者,肺腑也。有欲達其肺腑之意者,立此所以示也。肺石至六朝仍有。《封氏聞見記》雲:“梁武帝詔於謗木、肺石旁,各置一函。”是其證。

訟不決,則使兩造盟於社,而使其鄉黨供酒牲以懼之《周禮·秋官·司盟》:“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凡盟詛,各以其地域之眾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則為司盟共祈酒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