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曆代社會風俗事物考

卷三十四 奴婢傭賃

周盜賊妻子沒為奴婢,可上市買賣《周禮·秋官·司厲》:“掌盜賊之任器貨賄。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稿。”

按:罪隸者,隸司空為役,舂稿者,言女子力弱,充舂米炊食之職。是官奴婢皆由盜賊沒入,故可買賣。《周禮·質人》:“掌成平也市之貨賄、人民、牛馬。”注:“人民,奴婢也。”疏:“言奴婢則非良人,而罪人也。”蓋官家奴婢多,而賣於民間,民間複可以奴婢上市而買賣之。與牛馬同。

亦有因饑寒而鬻為奴婢者,故多可贖《晏子春秋》:“晏子之晉,至中牟。睹弊冠反裘負芻息於塗者,以為君子也。使人問焉。曰:‘我越石甫,為人臣仆於中牟。’晏子曰:‘何為至此?’曰:‘不免凍餒之累,是以為此也。’晏子曰:‘可得贖乎?’曰:‘可。’乃脫左驂以贖之。”

按:此自鬻為仆也,其契約或若幹年,或終身,或可贖,或不可贖。

故晏子問之。又,《檀弓》:“子柳之母死,子碩請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碩曰:‘請鬻庶弟之母。’”又,《史記·陳軫傳》:“故賣仆妾不出裏巷而售者,良仆妾也。”又,《淮南子》:“魯人有為妾於諸侯,有能贖之者,取金於府。”此皆因貧自鬻為婢妾,主人又因貧而轉鬻於人,故多可贖也。

漢奴婢狀況

漢魏時奴婢有三種:一因罪沒入者;二因貧而為者;三被掠為奴婢者。因罪因貧,自周有之,掠賣則周時所無。以此見周時社會較後世不紊亂,其鄉政善也。

其因罪沒入者,如《外戚世家》:“薄姬,原魏豹妾,魏豹平,輸織室。”又如,《吳誌·潘夫人傳》:“父為吏坐法死,夫人與姊俱輸織室。”又,《魏誌·高柔傳》:“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沒其妻及男女為官奴婢”是也。其因貧者,如《高祖紀》:“民以餓自賣為官奴婢者,詔皆免為庶人。”又,幹寶《搜神記》:“漢崔永父死不能葬,因自賣為奴。”又,《魏誌·楊俊傳》:“王象少孤特,為人仆隸,見使牧羊,而私讀書,被箠楚”是也。其被掠賣者,如《外戚世家》:“竇廣國年四五歲時,家貧為人所略賣。傳十餘家,其家不知其處。”又,《魏誌·楊俊傳》:“為人所略作奴仆者凡六家,俊皆傾財贖之。”又,《史記·欒布傳》:“為人所略賣,為奴於燕”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