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列強對中國海關主權的進一步侵奪
自1842年《南京條約》規定外國領事可以介入中國海關事務,中國的海關主權便開始受到侵害。自1853年列強乘小刀會起義之機奪取上海海關管理權,至1858年由外籍稅務司製度的建立,中國的海關管理權開始落入外國侵略者之手;到1863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正式任命英國人赫德為海關總稅務司,列強完全實現了對中國海關主權的侵奪。1864年,赫德即製定了《海關募用外人幫辦稅務章程》27條,對海關內部用人、行政、稅務司與監督的關係等作了詳細的規定。1869年,又公布了《中國海關管理章程》80條,詳細規定了海關征稅管理細則等,於1870年1月1日開始實行,從而基本完成了中國半殖民地海關製度的建立。
赫德接任總稅務司之後,即設立總稅務司署,建立龐大而完整的海關管理機構。署內設總務、漢文、統計、審計、倫敦五局,後又增設人事局,其中的倫敦局掌管海關用品的采購、洋員的招考,以及休假期間關員薪俸和歸任旅費的支出等事務。各局長從稅務司中遴選幹員充任,其對海關所發布的命令,與總稅務司的直接命令有同等效力。同時,又設立征稅部、海事部兩個職能部門,後又增設工務部,其中以征稅部最為重要,也最為龐大,其成員由各地海關稅務司組成。
在機構膨脹的同時,海關的管理權限也在不斷擴展。海關的人事大權也完全掌控在總稅務司之手。《海關募用外人幫辦稅務章程》規定:“各關所有外國人幫辦稅務事宜,均由總稅務司募請調派,其薪水如何增減,其調往各口,以及應行撤退,均由總稅務司作主。若某關稅務司及各項幫辦人內,如有辦理不妥之人,即應由該關監督一麵詳報通商大臣及總理衙門,一麵行文總稅務司查辦。”不僅外籍關員如此,即使是華籍關員,“亦因係外人補助員之故,其任免權亦委諸總稅務司”。赫德亦自稱:“總稅務司是惟一有權對各類海關人員進行錄用或辭退、升級或降職以及從一個口岸調往另一個口岸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