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近代通史(全十冊)

第四節 官督商辦民用企業的產生和發展

一 新式民用企業的產生

洋務派官僚在創辦軍用工業的時候,少數人已經有了機器生產也可用於民用領域的初步想法,隻是將開辦軍用工業作為謀求“自強”的第一步。不久,隨著軍用工業建設過程中不斷遇到問題,便進一步認識到單是開辦軍用工業難以自強。經費不足,原材料短缺,運輸、通信不暢,都嚴重製約軍用工業的發展;日益擴大的外資擴張和洋貨傾銷,亦非軍用工業所能緩解;貧窮枯萎的國家財政,更非軍用工業所能挽救,甚至使之更為拮據。針對這種狀況,洋務派官僚陸續提出了強與富並重、寓強於富的方針。李鴻章指出:“必先富而後能強,尤必富在民生,而國本乃可益固。”“欲自強必先裕餉,欲振餉源,莫如振興商務。”“惟中國積弱由於患貧,西洋方千裏數百裏之國,歲入財賦動以數萬萬計,無非取資於煤鐵五金之礦、鐵路、電報、信局、丁口等稅。酌度時勢,若不早圖變計,擇其至要者逐漸仿行,以貧交富,以弱敵強,未有不終受其敝者。”於是,從同治末年起,李鴻章等洋務派便開始創辦以“求富”為目的的各種新式民用企業。

洋務派創辦民用企業的活動以設立輪船招商局開其首。自辦輪船航運的動議從1866前後開始,其動機所在,一是為了補救南北沿海沙船業衰落問題,二是為了解決漕糧運輸問題,三是為了與外商輪船公司爭利。對此,從官府到民間商人都有設想提出。1866年,兩江總督曾發布公告:“華商造買洋船,或租或雇,無論火輪夾板,裝運出進江海各口,悉聽自便”,官府“既不繩以章程,亦不強令濟運”。此後,容閎於1867年提出“聯設新輪船公司”,商人趙立誠於1868年向兩江總督提出辦理輪船公司的申請。還有一些其他的動議。這些動議,或由於官商關係的問題,或由於華洋關係的問題,或由於資金的問題,均不了了之。總理衙門還在1867年10月公布《華商買造夾板等項船隻擬議章程》,規定:華商租買輪船隻準在通商口岸來往,不得私赴沿海別口,亦不得任意進泊內地河湖各口;並照外國輪船例,向海關交納船鈔貨稅。這似乎有抑製民辦輪船之意,但也已經允許民間開辦輪船航運。這表明,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麵對傳統運輸業所遇到的困境,麵對外國輪船航運業的挑戰,已經產生了自辦輪船航運業的意識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