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海軍建設新方針的確定和海軍衙門的設立
清廷有關海防討論的上諭發出後,各地方大員紛紛奏複,表示讚成,並各自提出了購置船艦建立海軍的建議。其中主要者,“如左宗棠所稱海軍宜立十大軍,穆圖善所稱海軍宜區四部,楊昌浚所稱水師宜設三大支”,李鴻章所稱“宜設水師四支”。特別是李鴻章和左宗棠還指出了由朝廷設立專門機構,統一全國海軍事權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李鴻章說:“西國設立水師,無不統以海部,即日本亦另設海軍卿以總理之。”而中國“自開辦水師以來,迄無一定準則”,各省自為,事權不一,因此雖“耗費不貲,終無實效,中外議者多以為訾”,今後“若專設有衙門,籌議有成規,應手有用款……一切詳細綱目,須參考西國海部成例,變通酌定,南北一律,永遠遵循。斯根柢固而事權一,然後水師可治。”左宗棠則說:“海防無他,得人而已。今欲免奉行不力之弊,莫外乎慎選賢能,總提大綱,名曰海防全政大臣,或名曰海部大臣。凡一切有關海防之政,悉由該大臣統籌全局,奏明辦理。”
經過疆吏討論、朝臣會議和朝廷批準,確定了海軍建設的新方針:一是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海軍建設;二是將原先的同建三洋海軍,改為先重點建北洋海軍,然後再陸續加強其他海域海軍;三是將海軍的建設和指揮權,由以前的各洋、各省各自為政,改為由朝廷統一掌管。這一調整,是清廷和有關官員借鑒世界各國海軍建設經驗,吸收中法海戰中各洋海軍調遣不靈的教訓,依據自己的財政力量和海防地域的輕重布局,為提高海軍建設的效果而作出的,應該說比較切合當時的實際狀況,如果實施得好,應該能夠克服前期之缺陷而增強海防力量。但是,在以後的海軍建設和指揮中,這一方針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或被大打折扣,或被偷梁換柱、假公濟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