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近代通史(全十冊)

第二節 清政府於鴉片走私的對策

一 清政府禁煙

鴉片貿易給英國殖民者帶來了超額的利潤,給中國卻帶來了極大的災害。鴉片煙毒在中國大地上泛濫,不僅給中國人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也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消耗,對清王朝的統治構成嚴重威脅。因此,清政府從18世紀初葉起,便開始推行禁煙政策。

早在1729年,雍正帝便頒布了第一道禁煙令,對“興販鴉片煙者,照收買違禁貨物例,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若私開鴉片煙館,引誘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眾律,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裏。船戶、地保、鄰佑人等,俱杖一百,徒三年。如兵役人等借端需索計贓,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並不行監察之海關監督,均交部嚴加議處。”從雍正皇帝的這道禁煙令來看,對於販賣、開館者及相關責任者,所處刑罰並不算輕。但是,這道禁煙令有一個重大的漏洞,即隻禁鴉片煙,不禁鴉片;隻禁販賣設館,不禁吸食、進口鴉斤,因此根本不能從源頭上禁絕煙毒之源,也很難起到實質性的禁煙作用。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道禁煙令的頒發,也明確地顯示清政府當局早就意識到鴉片煙毒的危害,並在清代前期即已確立了禁煙政策。

乾隆時期,清政府的禁煙政策依然是隻禁鴉片煙,不禁鴉片進口。在當時的海關則例中的藥材項下,仍訂有鴉片稅率。如1753年(乾隆十八年)的《關冊》中規定:每擔鴉片應納銀三兩,1755年的稅則則規定鴉片一斤,“估價五錢”。由於禁煙政策上的矛盾與漏洞,為鴉片輸入打開了方便之門。1767年,鴉片輸入突破1000箱,1786年突破2000箱,1790年又超過4000箱。在當時,“鴉片像英國的哆羅呢和印度的棉花一樣,是進口船中的貨載,公開地交易,並且用同樣的方法經過船隻的保商即公行的一個會員出售的。”結果便是,“內地嗜食者漸眾,販運者積歲而多”,鴉片售價也越來越高。乾隆帝雖於1780年曾經采取過嚴厲的禁煙措施,但仍沒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