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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由法律規定工人最長工作時間是合理的嗎?洛克納審判案——1905年,美國

在洛克納審判案中支持多數人意見的首席大法官魯弗斯·佩克姆。

提出少數意見的奧利弗·霍姆斯首席大法官。洛克納審判案之所以被人們稱為劃時代的審判,正是因為有了霍姆斯首席大法官的反對意見。

時間與法庭

1905年,美國聯邦大法院

案件當事人

約瑟夫·洛克納(JosephLochner)訴紐約州(New York)

審判焦點

州政府用法律規定麵包坊工人的最長工作時間是否屬於侵犯合同自由的違憲行為?

審判結果

保障麵包坊工人的健康和公共保健衛生這一法律宗旨與最長工作時間這一手段沒有直接關聯,也沒有實質性的效果,因此是違憲的

曆史質問

以特定的經濟理論判斷憲法和法律是否合理?

擁有晚上閑暇的生活

韓國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35個成員國當中不僅在生育率和自殺率上是數一數二的國家,工人的勞動時間長度也是數一數二的國家。2016年年均工作時間2069小時,比韓國更長的國家隻有墨西哥(年均2255小時)和哥斯達黎加(年均2212小時)。發達國家中美國是1783小時,英國是1676小時,法國是1472小時,德國是1363小時,日本是1713小時。韓國工人比德國工人多幹706小時的工作,比35個國家年均1763小時多幹306小時,即多幹兩個月(以韓國標準平均多幹一個半月)。

韓國《勞動標準法》為提高韓國工人的健康、安全、生活質量,規定成年工人的勞動時間限製在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以內,如果當事者同意,每周可延長12小時有償加班。據此計算,每周最長勞動時間應該是52小時,可韓國雇傭勞動部一直推行“一周”中除去周末休息日要工作52小時,再加上經當事者同意休息日加班的16小時,最長勞動時間為68小時,節假日加班可增加一倍報酬的政策。對此,勞方主張“一周”的概念裏應該包括休息日,以保障“擁有晚上閑暇的生活”。而資方則反駁如果縮短最長勞動時間,不僅中小企業和個體企業受到打擊,企業的額外負擔也會增加12兆韓元,勞動者的收入也隨之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