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綁架、強奸嫌疑被捕並被帶到警察局的墨西哥裔美國人埃內斯托·米蘭達。
時間與法庭
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案件當事人
埃內斯托·米蘭達(ErnestoMiranda)訴亞利桑那州(Arizona)
審判焦點
在偵查機關做的供詞能否成為有罪證據?
審判結果
沒有事先告知沉默權或得到辯護律師幫助的權利而獲得的供詞不能認定為證據
曆史質問
嫌疑人的正當權利該如何保護?
偵破程序中的矛與盾
據說“美劇(美國電視劇)”在韓國年輕人中很受青睞。在以犯罪偵查為題材的電視劇中我們經常能看到一個警官一手拿手槍一手給犯罪分子戴手銬,用很快的語速說“你有權保持沉默”。這是美國警察常用的一句警告詞,叫作“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又叫米蘭達原則)”。製伏重大案犯是非常危險的事情,然而即使在千鈞一發的時刻,美國警察還是不忘用語言告訴犯罪分子“你擁有沉默權和選擇辯護律師的權利”。看著這些場麵不禁覺得在那樣危急的時刻還有必要講那些話嗎。然而,這就是“法治主義”的體現。還有,警官在審訊剛剛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還能向警官提出要先跟自己的律師商談。盡管看上去這是犯罪嫌疑人十分厚顏無恥的態度,可我們還是能夠感覺到積極維護自己權利的現代美國人的“公民意識”。目前,包括韓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以法律形式規定“米蘭達警告”,並由法院保護實施。這裏說的“米蘭達”,是強奸未成年智障女性的一名凶犯的名字。
主導偵破的檢察官要強製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須先由法官親自審問犯罪嫌疑人,聽取當事人陳述之後再簽發拘捕令。這種拘捕令實質審查製度是根據1997年韓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才開始實施的。在此之前,法官是隻憑檢察官提出的調查記錄簽發拘捕令的。在這裏我們看一看1996年申東雲教授解釋當時情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