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類正義史

08 未被任命為法官的馬伯裏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馬伯裏審判案——1803年,美國

真正落實美國司法獨立性的重要審判案的當事人、法官提名人威廉·馬伯裏(左)和時任國務卿的詹姆斯·麥迪遜(右)。

時間與法庭

180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案件當事人

威廉·馬伯裏(WilliamMarbury)訴詹姆斯·麥迪遜(JamesMadison)

審判焦點

·未被任命為法官的馬伯裏能否得到法律的保護?

·最高法院能否簽發職務執行令?

審判結果

·已被任命的法官權利受到侵犯,因此需要法律的補救

·關於職務執行令的法院組織法是違反憲法的,因此不能頒布

曆史質問

給司法部賦予違憲法律審查權是否合理?

韓國憲法法院的違憲法律審查事件

為了控製國家權力的濫用,保障國民的自由和權利,韓國最高法律——韓國憲法規定了國家權力不可逾越的一條紅線。要使憲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必須建立向違反憲法的權力部門發出違憲警告的警醒機製。如果國會製定的法律侵犯了憲法保護下的國民自由和權利,那麽作為獨立司法機關的憲法法院就啟動該法律已經違反憲法的判斷並取消該法律的法律效力。憲法法院的這種程序叫作“違憲法律審查”。

以1987年6月爆發的民主化運動為契機,韓國製定了第六共和國憲法,設立了審查違憲法律等隻負責憲法審判的憲法法院。憲法法院作出了很多對韓國社會產生深遠影響的決定,其中除了對盧武鉉、樸槿惠總統的彈劾事件之外,聞名遐邇的違憲法律審查案還有2004年《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措施法》和2015年將處罰通奸行為的刑法條目(刑法第241條)定為違憲法律條目的決定。

《新行政首都建設特別措施法》是根據總統的提議,由國會主要政黨以多數票讚成而通過的有關遷移青瓦台和中央各部門辦公場所的法律,對此憲法法院判定“這是變更600年來以首爾為首都的傳統憲法的違憲法律,因此沒有效力”。再看通奸罪的違憲訴訟。1953年製定的刑法將通奸規定為犯罪行為,由於這是國家介入私生活領域中最隱秘的**問題的行為,因此憲法法院認為國家的這種行為也屬於違憲範疇,從而判定對通奸行為不能予以處罰。對憲法法院的這一判定,不少人指責憲法法院是無視民主主義價值觀和規範的“帝王式司法部”,也有人批判以超出國民意識的判定可能會引發社會混亂。盡管很多人主張憲法法院的這種判定不合理,但沒有一個權力機構或政黨否認該判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