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容易被最明顯的事物影響。正如本章開頭提到的:我們總是選擇環境中最明顯的刺激因素,如密集、重複、不尋常或者其他吸引我們注意力的特征。問題在於最明顯的因素不一定是事物的唯一因素,也不一定是最重要的原因。舉例如下:
·當兩個小孩(或大人)吵架時,我們經常犯的錯誤是去責怪罵得最凶的那個人,其實另一個人至少也有一半責任,因為他可能戲弄對方或拒絕合作。
·你可能會抱怨某個熟人惡意的八卦和非議,卻忘記這種行為的發生正是由於你長久以來的容忍和放縱,因此你至少也有部分責任。
·你可能把不愉快的工作狀況歸咎於頂頭上司,卻忽視了他無法控製的其他因素,如經濟波動,公司高層的決策,顧客或其他同事的要求。
這些例子告訴我們,在得出結論之前,多花一些時間收集所有的事實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