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為何需要音樂

第二章 用音樂思考 作為文化的音樂

13世紀的波斯詩人與神秘主義者魯米(Rumi)曾說:“愛情與相愛隻能用愛來解釋。理性就像它的解釋者一樣,毫無幫助。”若愛情果真如此,那麽音樂也同樣如此。就像許多人一樣,埃爾維斯·科斯特洛(Elvis Costello)也說道,用文字描述音樂就像用舞蹈表現建築,“想要這麽做真是愚蠢”。民族音樂學家查爾斯·西格(Charles Seeger)〔著名民謠及抗議歌手皮特·西格(Pete Seeger)的父親〕把這稱為“音樂學關鍵點”(musicological juncture):音樂就像我們關心的所有事一樣,我們想要談論它,想要分享關於它的想法與感受,但隻要一開始這麽做,就會發現它似乎從指縫中溜走了一般。盡管如此,這也不能阻止人們嚐試去談論它,就像談論愛情一樣。

人類長期以來都有一種衝動,用語詞去描繪那些語詞無法描繪之物,但是就音樂來說,還不止如此。語詞無法描繪之物是被植入音樂自身的某種事物,你對它太過熟悉,以至於視它為理所當然的存在。大多數時候你不會為了理解音樂作出明顯的努力,你隻要聆聽就行。就像愛情一樣,它可以發生在你身上,可以撥動你的心弦,可以使你陶醉、著迷,甚至狂喜,就好像這僅僅是自然發生的而已。但音樂當然不是自然現象,它是我們人類製造的事物。音樂是一種文化產物,“樂”則是一種文化實踐。它是人工技術,但它仍將自己冒充為自然之物。如民族音樂學家亨利·金斯伯裏(Henry Kingsbury)所說,“作為文化係統的音樂,其本質一方麵不是一種自然界的現象,另一方麵卻被體驗為一種自然現象”。

我們在此時此地,即在當下製造並消費音樂,但還不止如此。當我說音樂是一種文化產品和文化實踐時,我的意思是它存在於一種“說”與“做”的社會框架之中,這種框架有過去,也會走向未來。所以音樂依靠我們的能力來把聲音傳播給彼此,也在彼此間作出有關聲音的交流。但聲音自身就像它們所引起的感受一樣,是短暫且易逝的,也難以確定或抓住:它們從記憶中溜走,常常隻留下閃現般的印象,就像是剛從夢中醒來一般。要將聲音轉換為文化,我們必須以某種方式將它們確定為心理圖像(mental image),即讓它們變得有形,可重複,可傳達。做到這一點的方式就是,將聲音變為可製造和可聆聽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