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即使在最深的孤獨狀態中,也仍然不能不從別人出發來思考自身,不能不在他人麵前設定自己的角色表演——這正是薩特在竭盡全力來拯救自己的孤獨時所顯露出來的一個最大的矛盾。當然,薩特所強調的仍然是個人在自決和選擇時的那種絕對的孤獨狀態,主張人有不受任何限製的先驗的自由。根據這一點,許多人把他的理論誤解為一種不負責任、不講道德、任意妄為和為自己的罪惡辯護的學說(“叛徒哲學”等)。這種誤解的產生,一方麵也與薩特本人的理論矛盾有關。盡管他一再強調,個人具有絕對自由不光意味著人永遠可以任意選擇,自己設定自己的目標,而且意味著人必須自己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不能推卸責任給環境和曆史;然而,什麽叫“自己為自己負責”?難道僅僅是一種內心的愧疚感,而在實際行動中仍然我行我素嗎?難道自己的過錯用不著補救,否則就失去了擺脫於曆史之外的自由了嗎?如果人和人真的不相通,甚至人和自己的過去也不相通,那又怎麽談得上任何責任心呢?如果一個人為了自己早年的理想抱負而放棄了後來各種各樣可供選擇的機會,獻身於一項事業,他究竟算不算一個自由人呢?還是在每一瞬間不斷改宗、不斷做出新的選擇的人(如薩特本人)更自由呢?薩特的責任理論是和他的孤獨理論、自由理論相矛盾的、不能自圓其說的。
但我感興趣的首先不是他的理論,而是他的理論為什麽一定要使自己陷入這種自相矛盾處境的隱秘的苦衷。實際上,如果人真是絕對孤獨的,他固然有了絕對的自由,但這種自由對他說來也會毫無意義,它本身就會導致惡心。隻有當世界並非絕對虛無,自己的過去也不是虛無時,自由才有了起碼的意義,才能用來做一件有意義的選擇、幹一件有意義的事情。也隻有對於這種有意義的自由來說,才第一次談得上“責任”的問題。尼采為什麽要“下山”?薩特為什麽要寫作?在這些把自己看作像上帝一樣特立獨行的人身上,恰好體現出一種要求世人理解、促使人類醒悟的、被當作自己生存之根本的最高責任心。甚至惡心感本身就已經是一種同情感[113],它要以人與人之間不可擺脫的相互認同關係,以及人與物之間下意識的移情關係為前提。正是這種人與人之間(包括今天的我與過去的我之間)的認同,以及人與物之間的移情,成為責任心的具體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