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靈之舞

第三章 作為人格表演過程的自由

迄今為止,人們仍習慣於輕描淡寫地說出“自由”二字。在日常語言中,它是與不負責任、自由散漫、自由自在、擺脫痛苦、達到目的、舒適暢快等等聯係在一起的。人們以為,世上有千般難解的事,唯有“自由”是最易理解甚至不必理解的,似乎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自由是怎麽回事,就像每個人都知道自己的名字那樣。可是,一旦有人追問“什麽是自由?”一旦人們不可逃避,必須直接麵對這一問題並予以回答的時候,人們就沉默了。最直接自明的東西成了最麻煩、最神秘的東西,它簡直不是一個“東西”,而是一團迷霧,即使放到理論的“手術台”上,也叫你無從下刀。

曆史上曾有過諸多對於“自由”的規定和定義。但它們與其說是闡明了什麽是“自由”,不如說是在列舉哪些條件下人是自由的。自由本身則始終無法在概念上給以嚴格的定義。即使勉強賦予它“定義”的形式,它也絕不能用作演繹三段論推理的大前提,來從中推出某個必然的結論,否則自由就成了必然,成了“隻能如此”和“不得不如此”,即成了不自由。例如,通常把“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視為對自由的一個定義,可是我們絕不能由此推論出一切自由都要依賴於知識。伊甸園的夏娃就不是有了知識才自由,而是自由地去獲取知識,“對必然的認識”恰好是自由意誌的產物。另一方麵,並非所有對必然的認識都是自由的。我們現今幾乎一切無所作為、被動消極的觀念都是以這種老於世故的“明智”的麵目出現的,例如“我早知道這一切都是徒勞”“必然規律是人所不能抗拒的”“萬事首先要具備客觀條件”等等。黑格爾說:“密納發的貓頭鷹隻在黃昏才起飛。”如果把這句話理解為隻有完全把握了曆史理性的人(這其實就是上帝本人)才有自由,那就隻不過是一種“事後諸葛亮”或者說“末日審判”式的自欺罷了。於是人們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自由規定:自由不單是對必然的認識,而且是對客觀世界的改造。然而這一規定也不是對自由的本質定義。並非凡是對客觀世界的改造都是自由的。奴隸勞動,資本主義生產,現代工業技術的爆炸,都可以說在改造著世界,但這一切並未給人的自由提供保障,反而造成了不自由的限製。至於把自由看作為所欲為的“任意”,或看作一種“選擇”,以及當作意誌的“自律”,這些都實際上把自由規定為一種不可規定性,而不是對自由的本質規定。自由本身是不可定義的,自由之為自由,就在於它的不可定義性、不可規定性和無限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