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不是一個可以下定義的東西,但它又是一件最實在的事實,對於人之為人來說,是一件感受得最強烈的事實。如果人們試圖給自由下一個確切的本質定義,而不是滿足於對自由的描述和體驗,那麽他就會發現,這個定義總是包含著循環論證。人們常常稱道斯賓諾莎的“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這一命題的深刻性和辯證性,然而卻沒有發現,“認識”本身正好要以自由為前提。自由並不僅僅是一種認識,認識反倒隻是一種自由,或者說,隻是自由的一種表現形式。認識作為主體,其最高條件自我意識(我思,即對認識本身的認識)就是個人自由的體現,更不用說自由意誌在許多哲學家那裏被看作認識的前提了,他們指出,人隻看見他想要看見的東西。人並不是先有了認識,才產生出願望,而是先有願望(即使隻是想要認識的願望),於是有了注意力的集中,然後才有可能產生最起碼的認識。可見用某種認識、特別是用對外界必然性的認識來給自由下定義是不妥當的,邏輯上是倒因為果的。而在現實中,對必然的認識固然也給實現人的自由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和手段,但往往也導致人們放棄自己的自由,如果人們把這種認識本身就當作是已經到手的自由的話。宿命論者就經常以事情的不可避免性來為自己的無所作為辯解。對必然的認識可以鼓舞進取者的勇氣,也可以成為怯懦者的借口。在失去自由的前提下,對必然的認識隻是囚犯對鐵窗和電網的認識,知識的獲得也會成為強迫式的機械的學習。
對自由所作的另一種流行的誤解是,認為自由可以定義為人類改造客觀世界的實踐活動。人們以為這就是馬克思主義對於自由的確切定義。然而,正是馬克思本人,把人類的生產實踐本身規定為“自由自覺的活動”[250],這種自由的生命活動也不僅指生產勞動,而且還包括精神活動,如科學和藝術活動。並且,生產勞動(實踐)一旦孤立地成為謀生的手段,它就成了“異化勞動”,在馬克思看來就喪失了自由的特點,而成為“掉轉頭來反對他自身的、不依賴於他的、不屬於他的活動”了。[251]可見,在馬克思那裏,一方麵自由不僅包括現實地改造客觀世界的物質實踐活動,也包括精神活動;另一方麵生產實踐可以是自由的,也可以是不自由的:自由與實踐隻是兩個在外延上相交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