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舊製度與大革命

第四章 舊製度的體製:行政法院與官員保證製

在整個歐洲,法國的普通法庭是最為獨立於政府的。除此之外,沒有一個國家能趕得上它。然而,與法國經常使用特別法庭不同,其他任何國家都不這樣做。法國在這兩方麵如此與眾不同,以至於人們不會把它們聯想在一起。對於法官,國王沒有辦法使用功名利祿和威懾控製他們。於是,他很快就感到,自己的行動處處受到法院獨立性的幹擾。換句話說,對於法官的命運——撤職、調離也好,封官加爵也罷,國王是沒有任何權力的。

鑒於這種情況,一旦有直接涉及王權的案件發生,就會被移交普通法庭處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在普通法庭之外,國王又專門設置了一種法庭。這種依附於國王而存在的法庭,在大臣和民眾看來,徒具法院的外表,唯一的作用就是,減少國王的恐懼心理。

其他的國家,比如說,在德國的某些地區,並不像法國那樣,政府沒有權力掌控普通法庭,因此,這些地區從不設立行政法院,也不像法國國王那樣,采取一些預防措施。在這些地方,法官受到國王的嚴密控製,根本不需要專員的監督。

通常,一項措施實施之後,政府緊接著聲明,總督和禦前會議全權處理這一措施可能引發的爭議和訴訟。關於這一點,隻要仔細閱讀一下國王所頒布的宣言和詔令,以及禦前會議的命令就可以看出。這些國王的旨意,大多是在君主製留存最後一個世紀的時候頒布的。最為常見的行文方式是這樣的:“除此之外,國王陛下宣告,這一命令以及附屬條令的執行,如果引起爭議的話,全部交由總督或者禦前會議裁定。對於這樣的案件,法庭和法官均不得接受審理。”

案件移交的程序,經常被禦前會議拿來使用。通過這種方式,涉及政府的案件全被禦前會議奪走了,並由他們自主處理。像這樣的案件處理方式,由於事前沒有采取防範措施,在依照法律或者古老慣例處理的案件中隨處可見。而這種調動案件的命令,就記錄在禦前會議的登記手冊中。慢慢地,這種事實變成了理論,而例外情況,便成了一種普遍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