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社會解體之後,人類進入了階級社會,人類曆史上的國家就出現了。國家是私有製出現之後,社會生產力與生產關係矛盾運動及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所發展出的結果。
馬克思的國家理論富有智慧,他預見性地指出,“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麵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麵。而為了使這些對立麵,這些經濟利益互相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麵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以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與氏族社會根據社會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來劃分並維係基本關係的形態不同,國家是按地域劃分相應的國民。社會發展導致的階級關係的出現,取代了自然血緣關係的劃分,並且促使他們為謀求自身階級的利益而開始了社會化流動。不同的氏族和部落的成員,開始混居生活在一起。為了便於社會成員在其居住地實現公共權利、公共義務乃至政治參與,“地區劃分”的治理單位就此成為了基本出發點。
在階級社會中,國家是一種不同於原始社會公共權力的“特殊的公共權力”的組織形態。不同於以往的氏族社會時代,國家以超然於社會的獨立力量呈現,然而,國家的存在,證明了階級矛盾是不可調和的。一方麵,國家實質在於階級的統治;另一方麵,正是為了控製矛盾、維護統治秩序,統治階級才創造了國家,需要存在於社會之上的“國家權力作為明確的調停人”,才能存續並發揮著國家管理社會的作用。
雖然國家有公共職能,需要調解社會公共事務,但是國家存在的社會公共形式,絲毫不會弱化或代替其階級本質。國家權力總是屬於經濟上占主導地位的階級。政治統治是統治階級的集體意誌和統一力量,通常是通過國家的意誌實現的。隨著國家的出現,原始社會治理轉變為國家治理,其根本出發點是為了維護階級統治,並施行相應的公共事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