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人類命運:治理簡史

第四節 國家治理的類型和轉型

人類社會的治理類型,迄今學界有多種劃分方法。如法國著名政治社會學家莫裏斯·迪韋爾熱就認為,整體社會是權力的根本所在,各種團體的權力,都附屬於整體社會的權力。他將曆史時間中的人類社會組織形態分為四種基本形態,即部落、古代城邦、封建領地和民族國家。相應地,人類曆史上出現了四種主要的治理模式,即原始部落模式、古代自然國家模式、近現代主權國家模式和當代的多元治理模式。

原始部落模式。它實際上包含了氏族、部落及部落聯盟三類治理單位,簡單統稱為部落治理模式。原始時代,人類散落在大自然的叢林荒野深處,彼此隔絕,其組織方式隻能是基於血緣紐帶,並受限於狹小的地域範圍之內,而且明顯帶有動物的組織屬性。部落的活動空間和交往範圍十分狹小,隻有特殊情況下發生的遠程遷徙才會偶爾改變部落的活動版圖。

原始人完全缺乏“人類”的意識,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將部落或部落聯盟以外的同類視為一種威脅或敵人。這種原始的敵對情結至今仍然深藏在人類的精神世界,隻不過換成了不同的價值表達而已,如今天的血緣觀念、地域觀念、種族觀念、宗教觀念等等,都是某種“原始敵對情結”的遙遠回聲。

自然國家模式。這是近代主權國家時代之前出現過的各種國家形式的統稱——學術界將古代時期、中世紀時期的城邦國家、封建領地以及亞洲等地的封建國家統稱為“自然國家”,以區別於近代以後出現的、具有明確種族性主權地位的“民族國家”。

與原始部落模式相比,這已然是一場革命——它不再基於血緣紐帶的關係,治理的空間範圍遠遠大於原始部落,組織的結構和功能也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其特征是,這一時期的自然國家之間的治理關係完全建立在強權之上,帝國的征服和屬國的朝貢,是國家關係的基本邏輯,武力是構建世界秩序的唯一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