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章中,我們已經發現哪一類概念可以通過藝術來表達。迄今為止,我們已經能夠欣賞它們的相對價值,從而保證在我們把這一類概念應用於合法的批評時,可以立刻從列表中把模仿概念剔除:首先,如前所示,它們不值得藝術家追求;其次,它們隻不過與真理概念有一種特殊關係而已。所以,在探討藝術真理時,我們將不得不留心特殊真理,正是它們的關係產生了模仿概念。這樣我們就能把那些真理的卑鄙之處看得一清二楚,就能夠使用它們作為藝術之惡的檢驗標準,比方說檢驗一幅畫——“它欺騙,所以它壞。”
力量概念也同樣不能完全被看成是一個獨立的類別;不是因為它們卑鄙、不重要,而是因為它們總是和真理、美或關係的一些更高級的概念有關或者依賴於它們,總是通過決斷或速度來表現。大畫家的白堊粉素描中令我們感到快樂的力量和大作家的不同,表現出的僅僅是手指的靈巧。真正令人愉悅的是知識的準確和確鑿,則準確和確鑿則是通過快速而無畏的表現手法顯現出來。當我們發現困難迅速徹底消失時,力量感就表現在藝術的每一個困難中,不管這種困難是了解,是敘述,還是發明。因此,當我們確定藝術必須具備什麽要素時,我們將逐漸開發力量概念的源泉;假如有某種難事而又不是藝術要素,那麽後文將單獨論述。
目前,我們有必要注意力量概念的一種特殊形式,它不完全依賴於真理知識,或困難,容易敗壞批評家的判斷,使藝術家的作品墮落。顯然,通過對看不見的困難的計算和看不見的力量的估計,我們所獲得的力量概念永遠也不如親身感受或目睹某種抵抗或進攻時所獲得的概念那麽真切。在前一種情況下,力量是想象的;在後一種情況下,力量是感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