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提供的藝術定義要求我確定從藝術作品中可以接受哪些思想,其中哪一種最偉大,然後才能實際應用這一檢驗標準。
我認為從藝術作品中獲得的快樂之源等可以分為五類:
I 力量的概念——藝術作品賴以產生的精神力或體力的概念。
II 模仿的概念——所生產的事物與別的事物相似的概念。
III 真理的概念——通過所生產的事物對事實進行如實陳述的概念。
IV 美的概念——所生產事物中或者它所暗示或相像的事物中美的概念。
V 關係的概念——所生產事物中或者它所暗示或相像的事物中的智力關係的概念。
我將對每一類概念的性質和影響加以簡要說明。
I 力量的概念——這些是用於藝術品生產的精神力或體力的簡單概念。概念的尊嚴依據的是所感受到的力量的尊嚴和程度,但是這一類概念都被具有非凡才智的人所接受,激起最佳的道德情操、尊敬和努力的欲望。因此,作為一個類別,它們是與藝術有關的最崇高的一類,但是它們彼此之間在尊嚴上卻有無限的差別,和各自的力量一一對應——從手指的力量到最高級的才智力量。這樣,當我們看到印第安人的船槳從手柄雕刻到槳葉時,我們就有了長時間手工勞動的概念,我們的感激之情和假定的時間和精力付出成比例。的確,這都是些低級的力量,不過從這些概念中所獲得的快樂卻大量出現在我們對一切更精致的裝飾、建築裝飾等的欣賞過程中。我們觀看魯昂大教堂裝飾有回文飾的前牆時,所獲得的快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我們對建造過程中所花費的時間和所付出的勞動的基本了解。[42]但是甚至是在這一最低級的階段,它也是一種權力,也就是說一種令人變得崇高的快樂;甚至連那些因為“修飾”或者“雕琢”而讚揚一幅素描的人,其所感受到的快樂也完全屬於這一種類型,隻要這種快樂不暗示某種更高級力量的缺乏,某種讓“修飾”和“雕琢”白費工夫的高級力量的缺乏,這種快樂就是正確合理的。除了勞作外,假如還能比表現氣力或靈巧,那麽力量感就加強了;假如在氣力和靈巧之外,還能表現創新和判斷,那麽力量感就會加強十倍;就這樣如此類推,通過大腦或身體行動的各種主題,我們從更高級的力量中獲得更高級的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