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賽利(在他的演講中)和很多具有同樣正確而準確的思維習慣的人(其中包括S·T·柯勒律茲[44])都對模仿和拷貝加以區別,把前者視為藝術的合法功能,把後者看作是腐敗;不過由於這兩個詞的普通意義並不能解釋這種區別,所以我們很難弄清那些作家究竟用的哪一種意義。盡管從上下文進行推測,我可以理解他們心目中這兩個詞的含義,但是我卻不能堂而皇之地用這兩個術語表現那些概念,因為那些概念(尤其是模仿一詞所表示的)極其複雜,和大多數人對這兩個詞的理解截然不同。思維不那麽準確的人在使用模仿一詞時,則更加模糊,更加虛假。比如,伯克[45]說過(《論崇高》第一部分第16小節):“當詩歌或繪畫中把物體表現為我們在現實中不願看到的那樣時,那麽我們也許可以肯定其在詩歌或繪畫中的力量是由於模仿的力量造成的。”在上述情況下,真正的快樂也許體現在我們剛剛談到的東西中,亦即藝術家手的靈巧,或者在色彩的美麗或奇特的布置中,或精心的明暗對比中,或者在某種我們在現實中看不到但是藝術卻迫使我們注意到的某些形狀的純粹的美中。我認為以上這些快樂之源是“模仿”這一術語怎麽都無法表達或暗示的。
不過在藝術作品中,有一種快樂之源與這些全都大相徑庭,那就是“模仿”一詞正確而準確所表達的快樂之源。這種快樂之源實際上總是讓人聯想起其它的快樂源泉,理也理不清,但是性質上卻完全不同,構成未來人們賦予模仿一詞的各種複雜意義的真正基礎。
我希望立刻指出這一獨特的快樂之源,並且隻用“模仿”一詞來指代它。
凡是一物與他物相似且足以亂真時,我們就會感到驚喜,感到激動,就像我們觀看魔術時一樣。每當我們從藝術作品中獲得這種驚喜和激動時,也就是說,每當我們發現某一作品與別的東西相似時,我們就獲得了一個我稱之為模仿的概念。這樣的概念為什麽會令人愉悅,這不在我們目前的探討範圍之內;我們隻知道人的動物習性使得人凡有驚奇,必感快樂,而最容易帶來這種驚奇的莫過於發現事物並不像其外表顯示的那樣。[46]要全麵了解事物,享受這一過程中的喜悅,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相似到足以亂真;其二、必須有辦法證明是假而非真。所以,惟有在感官彼此矛盾,各自都有確鑿的證據時,才能獲得最完美的模仿概念和快樂。所謂的感官彼此矛盾,就是眼睛說事物是圓的而手指卻說是扁的:這種矛盾的感覺以繪畫所帶來的為最,一切表麵上的突起、粗糙、毛發、立絨等全都是表現在光滑的平麵上或者蠟製品上,感官的第一印象總是和實際經驗相矛盾。但是一旦談到大理石作品,我們的定義卻使我們為了難,因為大理石塑像看上去並不像別的東西:它看上去像大理石,像人的形狀,但是它卻就是大理石,人形的大理石。它不是人,看上去也不像人,看上去像人的形狀,也的確是人的形狀。不管是大理石還是血肉,形狀就是形狀,實實在在——不是對形狀的模仿或相似,而是真實的形狀。在紙上用粉筆勾勒出的樹枝的輪廓線並不是模仿;它看上去像粉筆和紙,而不是木頭,它在大腦中形成的不能說是像樹枝的形狀,而就是樹枝的形狀。由此可見,模仿概念有其不足;它隻涵蓋了事物有意表現得與自身不同時所使用的感官詭計和造成的感官欺騙;快樂的程度取決於與模仿對象之間的差異及相似的完美程度,而不是原物的性質。無論模仿對象是英雄還是其戰馬,從模仿中所獲得的樸實的快樂(假如準確度是一樣的話)是完全相同的。與此相關的還有其它的快樂,但是無論是畫人還是畫馬,從模仿獲得的快樂卻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