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章對美的法則的調查中,我們把自己局限於對低等自然或者說對人類的觀察。想象力在理論原則的指導下孕育出理想,我們當時因為沒有確立任何與想象力有關的原則,因此不能夠就神聖理想得出任何結論。我本打算在這一部分結尾時仔細討論一下這一主題,但是由於這顯然和將要討論的問題格格不入,涉及異教國家中思想發展這樣非常複雜的問題,而這些異教國家被認為曾經產生精神理想的崇高典範,因此我認為把這樣的討論留待我們對看得見的大自然的美麗進行詳細的觀察之後,那樣更好。所以,目前我將僅僅留心一兩條原則,在有關人類理想的章節提到這些原則或者對它們進行暗示,倘若不對它們進行闡發,這個章節將會得出虛假的結論。
超自然事物向人類感官展示自己可以有四種方式。第一種,通過外部類型、符號或者影響,就像上帝通過灌木叢中的火焰向摩西以及通過和勒布的聲音向以利亞展示的那樣。
第二種,通過展現出異物的形狀,就像聖靈呈現出鴿子的形象,聖子呈現出羔羊的形象,以及像亞伯拉罕、摩西和以西結看到的聖父那樣,呈現為天使等形狀。
第三種,通過展示事物的本來形狀,不過這種形狀卻並不一定會被看見,就像房門緊閉時,試圖看到的複活後的耶穌的形象。第四種,通過它們對人體形狀的作用,而後者受前者的影響或激發,就像摩西的臉上放光那樣。
很顯然,在這些情況下,凡是有形狀的地方,必然都是我們所熟悉的某種生物的形狀。它既不是精神所特有的新形狀,而且也不可能是。我們想象不出任何新的形狀。所以,我們隻能限於我們所熟知的那些生物形狀,比如羔羊,小鳥,或者人,它們的何種變化可以解釋為神明或天使的標誌或居所,而不是像它們看上去的那樣的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