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韓非是法家的代表人物
要講韓非,就應該先講講法家。
《漢書。藝文誌》:“法家者流,蓋出於理官。信賞必罰,以輔禮治。”這句話基本上說明白了法家的來由。理官是什麽官?為什麽說法家出於理官?
所謂理官,就是執掌刑罰的官,相當於後世之刑部。最早,“刑”與“兵”是並用的。所以當時講的“法”也就包括了軍事方麵的內容,主要是用來對付外族的。其後,文明演化,社會進步,以前專用於對付異族的“法”,開始普施於一般的百姓,所以春秋時代法治的觀念才應運而生。
法家的先驅之一管仲在他的著作《管子。君臣下》中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爭。於是智者詐愚,強者淩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初民時代,沒有產生社會等做觀念,沒有君臣上下的分別,甚至沒有產生婚姻製度,還處在群婚雜居階段,大家互相爭鬥,聰明的欺騙愚鈍的,強者欺侮弱者,老幼孤弱的沒有安身之處,所以就有智者借眾人的力量來製約那些強梁的暴虐之人。為老百姓興除害,實施道德教化,老百姓就以他們為楷模。接下來,《管子。七臣七主》篇又說:“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樞言》篇也說:“人故相憎也,人之心悍,故為之法。法出於禮,禮出於治,治禮道也。萬物待治禮而後定。”法的作用,就是興功除暴;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令的作用,就是讓百姓步調一致去做事情。因為人性好爭鬥,人心過於強悍,所以才製訂法。法出於禮,禮出於治。管子崇尚法,也強調禮治的教化作用。管子處在一個由儒向法的蛻變時期,所以他的法治理論介乎於儒、法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