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良知”[105]是“確定的知”,因而是每個人心中固有的,這一點與孟子和王陽明的良知說類似。但不同的是內容:它不是對某件事情應當怎麽做的直接知識,而是“自己對自己作出裁決的道德判斷力”,是一種純形式的規則,即“切勿冒不義的風險做任何事情。”良知是自己對自己保持距離,當然更是對一切具體行為保持距離。我們要特別注意康德對良知的否定的表達方式:“切勿”做任何“不義”的事,而且是“風險”,即可能性。之所以要這樣,是為了避免對良知作任何具體的經驗規定,避免使之成為現實的絕對原則。孟子的良知則完全是經驗的列舉:惻隱之心,羞惡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人皆有之”。還不夠具體,還要比喻“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也”,都是一些肯定的規定。但可以任意改變、增刪、搭配,如說“忠孝仁義”“禮義廉恥”“仁義禮智信”,都差不多的意思。
所以,康德的良知說是消極的,孟子的則是積極的;康德是超驗形式的,孟子是經驗具體的;康德是內在自省的原則,孟子是實行於外的原則;康德是對自我的超越和警惕,孟子是自我的直接在場,沒有對自己“本心”的超越和警惕;康德是理性的,孟子是情感的;康德是基督教的謙恭,把決定權留給了上帝,孟子是無神論的自信,憑自己就可以決定善惡(或如王陽明表述的“隻好惡,就盡了是非”)。
由此可見,康德的良知隻是每個人內心判斷的事,很少能在社會上起現實的作用,孟子的良知卻是一切禮法刑政的理論根據。王陽明說“致良知”的作用是:用來事親便是孝,用來事兄便是悌,用來事君便是忠。但當家庭發生衝突、國家發生分裂之際,此良知並不能避免幹出昧良心的事來,如在“文革”中,“階級立場”、“路線”、觀點的不同往往導致人們良心的喪失,因為這些具體的原則本身已陷入了自相矛盾。相反,康德的原則由於超越具體情況,反倒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人性的完全泯滅。他舉例說,中世紀的異端裁判官能否判人死刑而不違背自己的良知?他認為,在宗教問題上要能判人死刑,需要一個絕對的“知人心者”,但任何現實的人類都做不到這一點,隻有上帝本人才具有這種能力,也才具有這種權力,而不至於陷入不義。凡人絕不能自詡得到了上帝的啟示,或自詡自己對啟示的解釋是絕對正確的。由此可知,人做此事永遠有可能是不義的,而奪去人的生命本身則是確實不義的。所以,以宗教信仰(或無論什麽別的信仰)為借口奪去一個人的生命是違背良知的,同樣,以某種思想、政治觀點為借口這樣做也是違背良知的。在電影《辛德勒的名單》中,主人公雖不是先知先覺的英雄,但他沒有背叛自己的良知,被人們稱為“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