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審美活動本質上是人借助於人化的對象而與別人交流情感的活動,所以,作為過程,情感的對象化就是藝術,亦即美的創造;作為結果,對象化了的情感就是美,亦即藝術品。這樣看來,藝術與美、美的創造與藝術品就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它們不過是對同一審美活動的不同環節的表述。進一步說,雖然藝術和美的定義可以從審美活動(美感)定義的兩個不同環節(個人情感和社會情感)中分析出來,但藝術和美的本質隻有在兩者相互的辯證關係中才能得到具體的理解。我們不可能撇開藝術來討論美,也不可能撇開美來討論藝術。實際上,一方麵,當人在審美中產生美感時(也就是審美活動得以成立時),雖然他隻不過是在對另一個自我的情感產生共鳴,但卻必須把那個情感當作一個“客觀存在”的對象來感受,他覺得自己的美感是對客觀的“美”的感受,就像“紅”的感覺是對客觀的“紅顏色”的感受一樣;另一方麵,他在這樣“客觀地”感受著美的時候,他其實已在“藝術地”創造著美,如接受美學所說的,每一次欣賞都含有藝術創造的成分,而所謂美的“客觀性”,隻不過是一種意識形態的社會普遍性,並非真正的客觀存在。因此,藝術和美都包含在美感這種意識形態之中,作為個別意識活動和普遍意識形態的辯證統一體而相互關聯著。
那麽,藝術和美相互之間的辯證關係究竟是怎樣的呢?
首先來看看二者相同的方麵。在上述關於藝術和美的定義(定義2、定義3)中,我們可以看到,這兩個定義都包含有自身的兩個環節,即情感的環節和對象化的環節,它們分別構成藝術和美各自所包含的內在矛盾,即內容和形式的矛盾。這樣來看藝術和美的上述定義,我們就可以將它們表述為如下形式:藝術是給情感的內容賦予對象化的形式,美是以對象化形式體現著的情感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