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須指出的是,中國人群體意識的來源是原始時代作為共同的社會生產前提的血緣關係,這種血緣關係是原始人類在進行改造自然的生產活動中所結成的最直接、最自然的關係。由於中國封建社會具有和原始氏族社會一脈相承的性質,因此氏族社會在血緣關係上形成的一整套宗法製度也就自然而然地演變為封建社會代代相傳的宗法政治。宗法關係一旦成為政治關係,政治關係也就服從於血緣關係,如何統治的事也就必須按照父權製家庭的自然結構來處理。自從夏禹將部落最高首領的位置傳給他的兒子以來,“父死子繼”便從原始的父係氏族家長製的繼承原則推廣為國家政權的繼承原則,它構成了曆代王朝保持政權連續性的曆時性主幹。到周初大封建確立了“立長立嫡”的第二條血緣繼承原則後,封建王權保持其血統純粹性的共時性模式又被編入大一統超穩定結構的係統程序,從此形成了中國封建統治階級縱橫交錯的血緣關係網絡。這樣一整套複雜而嚴密的宗法血緣關係網本身就是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統治模式,它不僅適用於王室宗親,而且適用於任何一個層次上的中國社會:從貴胄到庶民,從官僚到皂隸,從士農到工商,甚至綠林好漢、行會行幫,也無一不納入這樣一套固定的模式中,以達到組織上的穩定。
由於這樣一套宗法血緣關係滲透於我們民族每一個生存細胞之中,給它提供著不斷再生的基因,中國古人在任何場合下都隸屬於千篇一律的群體結構,並習慣於在其中迅速找到自己的位置,不敢僭越,否則就會擾亂整個社會秩序,觸犯公議。中國古人根深蒂固的群體意識有一整套與之相適合的倫理觀念作為其表現,其中最根本的是兩個不可分割的概念,即在內在方麵的“德”,和在外在方麵的“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