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緒八年(1882),康有為赴順天鄉試,“道經上海之繁盛,益知西人治術之有本。舟車行路,大購西書以歸講求”。
光緒九年(1883),“購《萬國公報》,大攻西學書,聲、光、化、電、重學及各國史誌、諸人遊記皆涉焉”。創《不裹足會草例》,規定入會的人皆不裹足,凡已裹而複放的,“賀而表彰”。
光緒十年(1884),中法戰爭爆發,兩廣受到侵擾。康有為“感國難,哀民生”,獨居一樓,“所悟日深,因顯微鏡之萬數千倍者,視虱如輪,見蟻為象,而悟大小齊同之理”。俯讀仰思,“日日以救世為心,刻刻以救世為事”。
光緒十一年(1885),從事算學,撰《人類公理》,後來又編“內外篇”。康有為自稱是“合經子之奧言,探儒佛之微旨,參中西之新理,窮天人之賾變,搜合諸教,披析大地,剖析今古,窮察後來”的作品。《人類公理》未見手稿,“公理書”的修訂稿《實理公法全書》和《內外康子篇》尚有存留。在《實理公法全書》的《凡例》中說:“凡天下之大,不外義理、製度兩端。義理者何?日實理,日公理,日私理是也。製度者何?日公法,日比例之公法、私法是也。實理明則公法定,間有不能定者,則以有益人道者為斷,然二者均合眾人之見定之。”他以為幾何公理是“一定之法”,如1、2、4、8、16、32,是“必然之實”,但它“不足於用”,於是“不能無人立之法”。“人立之法”,“其理較虛”,本來沒有“定則”,隻是“推一最有益於人道者,以為公法而已”。什麽是“最有益於人道”的“公法”呢?那就是平等。
康有為以為人類平等是“幾何公理”,所以要“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要“以互相逆製立法”,使之平等。他認為現實不合幾何公理,如“人不盡有自主之權”,如“君主威權無限”等,認為“實理公法”是“天地生人,本來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