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德國古典哲學講演錄

七、因果律的可靠性保證

所以因果性範疇和時間的相繼性呢,是客觀因果性的一個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並不是凡是合乎這個條件的那就是客觀的因果關係了,不一定的。但是你要確定一個客觀的因果關係,你必須用到它,這是一定的。你必須用到凡是一切發生的事情都有原因,有一種先天的因果範疇。你要認識一個客觀的因果性的時候,你就要用到因果範疇。所以因果範疇是你確定客觀因果性的關係的一個先天條件。康德本來就是說一切知識可能性的條件嘛,他本來就是說人的知性提出這些範疇是為自然界立法嘛。立法隻是建立一個法庭,至於這個法庭上的官司怎麽打,那還是另外一回事情。這個事情究竟是不是那個東西造成的,這個人是不是那個人殺的,這個我們要調查,要通過經驗舉證。但是一旦取了證,我們就有一個法庭可以判決,有法可依。理性的法庭也是這樣,我們建立了一個理性的法庭,建立了一個範疇的法庭,為自然界立了法,它隻是一個法庭而已。它並沒有確定這個法庭中間的任何具體的事物,先天地就能夠判定下來。它不能判定,但是它有判定的根據,它有法律依據。一個人來打官司,說那個人殺了我父親,難道你就說他是殺了他父親嗎?這個判定不下來,你要舉證呐。但是一旦舉證,證據充分,那麽我們就可以根據法律來判決這個罪名是不是成立。自然科學中間也是這樣,自然科學那麽豐富的感性經驗材料,而且它還要發展,不是說發展到牛頓物理學就完結了,它以後還要發展,還有更多大量的經驗事實湧入進來,需要我們把握。因為我們有一個法庭啊。你說太陽曬不是石頭熱的原因,而是另有原因,那我們就找找這個另有的原因嘛。你不能說,因此它就沒有原因了,或者說它的原因就是可疑的了,就是不可靠的了,就隻能夠存疑了。那也不對。你有法可依嘛,你可以繼續去追查,去判案,你提供更多的證據我們來看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