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此也就導致他的道德律是純粹實踐理性的法則,也就是排除一切感性和情感的作用的法則。他認為,隻有出自於純粹道德法則的行為,即“為義務而義務”的行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為,而摻雜有利益和情感因素在內,哪怕是含有道德的愉快因素在內的行為,都不能算真正道德的行為。那隻是“合乎道德律”,而不是“出於道德律”,固然值得鼓勵,但不值得敬重。這種說法的確有他的崇高性。比如一個商店老板不賣假貨,如果隻是為了博得個“童叟無欺”的美名,以便生意發達,那他的行為是可以讚揚的,但卻不是可敬的;但如果他僅僅是為了堅持自己的道德原則,以至於哪怕商店倒閉了也不賣假貨,那他就是值得敬重的了。當然,康德所要求的這種道德律完全是形式主義的,符合形式邏輯的不矛盾律和同一律,即自由意誌行為的自身一貫性。他認為,你要實現你的自由意誌,必須始終是自己支配自己的行為,不要到頭來又後悔,發現自己受到了他律的引誘,而是按照自己為自己的立法貫徹到底,無怨無悔,這才是真正自由的,也才是真正道德的。所以他認為真正的自由人隻能是為義務而義務的道德的人。偏離道德的其他一切自由任意都不是真正自由的,而最終是他律,是不自由的。但這隻是一種抽掉一切人性內涵的理想,這種形式主義的道德觀具有超越現實生活的空洞性,在當時就受到人們的嘲笑。例如席勒就寫過一首諷刺詩,說我想做一個好人,但是又怕受到我的感情的幹擾,於是隻好懷著厭惡去做我應該做的事情。黑格爾也批評他,說他舉的那幾個例子都是有前提的,例如說人們說謊的例子就是建立在私有財產的前提上的,如果不是財產受到了損失,相信任何謊言又何妨。但盡管有這樣一些毛病,康德提出道德律的形式主義原則畢竟是一個巨大的貢獻,他讓我們跳出了對具體的道德或不道德行為的好惡,而能夠從普遍理性法則來思考這個問題,使各種不同的道德標準的溝通成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