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希特認為,這樣一條原理是一條絕對無條件的原理,它是無條件的,它是第一原理。主觀唯心主義從自我出發,有的人說他是唯我論,所有東西都歸結為我等於我,我就是我,那不就是唯我論嘛。要從這裏出發,所以它是絕對無條件的原理,它就等於是自由,也等於是“自因”,斯賓諾莎講的自因,自己是自己的原因。那麽,也等於是行動者和創造者。甚至於不是行動者和創造者,而是行動和創造本身。沒有一個“者”,沒有一個先有的東西,然後它能夠創造,不是的。就是這個創造的行動本身,就是這個“我”。所以它本身就是“設定”。“我”,其實就是設定。我設定我,其實就是一個設定活動在先,或者說,它就是一個決心,就是主體的一種決心。還沒有行動的時候它已經要去行動了,並且這個決心已經在起作用了。這是他的正題。正題是最重要的了,當然是他一切哲學的一個基本點。
那麽再看反題。反題是符合不矛盾律的,不矛盾律有的地方也稱之為矛盾律,簡稱為矛盾律。不矛盾律,-A≠A。為什麽不等於A?用他的話來說呢,就是自我設定非我,來與自身相對立。自我要行動,任何一個行動,要能表現出來,必須設定一個非我,設定一個行動的對象。就像康德曾經講過的,一隻鴿子在天上飛,它遇到空氣的阻力,它也許就會想,如果沒有空氣的話,不是就沒有阻力了嗎?我是不是就能夠飛得更快一些?但是實際上沒有空氣它就會掉下來。所以,任何行動,它必須要有行動的對象,否則的話就沒有行動。但是自我它既然是一個行動,已經是一個設定的行動,那麽,其中應有之義呢,就是設定了行動的對象——非我。自我本身,作為一種行動,已經把非我設定在自身之內,並且作為自己的對象。所以是自我設定非我,與它自身相對立。當然這個非我是由自我設定的,它還是在自我裏麵,但是它又被設定為在自我之外。如果它僅僅在自我裏麵,不在自我之外,那它就不是行動的對象了,它已經不能成為行動的對象了。之所以成為行動的對象,就是因為它不是自我,它在自我之外。非我要是等於自我,那就矛盾了。要不矛盾,非我必須不等於自我。所以它是不矛盾律。但是,不矛盾律所表達的恰好是一個矛盾。什麽矛盾呢?就是非我是由自我所設定的,但是非我又不是自我,不能夠等於自我。非我既是在自我之內,同時又是在自我之外。這個是一個矛盾。但費希特不像康德那樣,康德是害怕矛盾的,一到了有矛盾,康德就認為說不通了。但是費希特是行動哲學,矛盾可以在行動中得到解決。凡是遇到矛盾的地方,形式邏輯解決不了的地方,那麽辯證邏輯所強調的就是在運動中可以解決矛盾。而且運動就是由矛盾所構成的,由於有矛盾,所以才會有運動。由於有運動,所以矛盾才得到了解決。這是費希特的思路,跟康德已經大不一樣了。所以這個非我呢,從質料上來說,它是有條件的,它是要以自我為條件。但是這個公式在形式上來說,它是無條件的。反題的公式,自我設定非我與自身對立,這個公式在形式上是無條件的,它並不以正題為條件。但在質料上,非我就是要以自我為條件嘛,它是被設定的,質料上是有條件的。非我作為一個被設定的對象,在質料上它是以自我作為條件的。而在形式上呢,仍然是無條件的,形式上它仍然是第一原則,反題形式上跟正題沒有根本區別,自我設定自我,跟自我設定它自己的對象非我,在形式上沒有什麽區別,因為它們都是從自我出發進行設定的,而自我是無條件的。但是在被設定的東西上麵,在質料上麵,已經有條件了,就是這個被設定的非我已經是以自我為條件的了。正題當然是絕對無條件的,剛才講了,形式和內容都沒有條件。反題是形式上無條件,質料上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