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也分三個階段,就是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這三個階段。家庭是自然形式的倫理,這是最初階段,家庭的紐帶是愛,這種愛不僅僅是一種情感——當然也是情感,它是自然的紐帶嘛——但是呢,這個情感本身具有法的意義,具有權利的意義。你有愛他的權利,在一個家庭裏麵,每個人都有被對方愛的權利,當然也包含有愛對方的義務。愛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如果這個權利或者這個義務不存在了,那個家庭就解體了。很多離婚的案子理由就是我不愛他了,或者說他沒有給我愛,那麽我們就可以離婚了。這是法治國家通常都認可的這樣一種關係。愛,本身是一種自然情感,但是它具有法律的效力,具有法律的意義。那麽它體現出在家庭裏麵,人與人的關係是兩個獨立人格的關係,愛就是這兩個獨立人格之間的矛盾。所謂愛就是說本來想要合為一體,夫妻兩個非常相愛,想要合而為一,但是又不能夠合而為一,總是有矛盾,總是有衝突。我們講,吵架的夫妻是最穩定的夫妻,天天吵架的夫妻,其實是出於愛了。這是一種矛盾,但是又是對立統一體。但是這種愛不是契約,它就是出於愛。所以黑格爾反對用契約的方式來解釋家庭,比如說兩個自由意誌,婚前我們財產公證,以便將來離了婚以後,你是你的,我是我的,這個是黑格爾非常反對的。既然是以一種自然的愛的情感來維持家庭,那就不能像兩個路人一樣,像市民社會那樣,建立那樣一種契約關係。雖然一夫一妻製表現出兩個獨立的人格,但是這種人格呢,是通過愛來維係它們的平等關係的。黑格爾反對多妻,或者多夫,他的根據就是說,它是兩個獨立人格之間的關係。我們經常聽到有些人鼓吹中國古代的這種納妾製度如何如何好,這恰好說明中國古代的這種婚姻關係不是兩個獨立人格之間的關係,而是一個人和他的財產之間的關係。那些妾都是他的財產嘛,都是他的奴隸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