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二篇 社會原理 第一章 引言

在第一篇的研究中,我們已經明晰了成文製度所產生的影響,並從人的社會適應性的角度探討了其社會能力的大小,這不僅為本書其餘各部分的研究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明確了我們對未來的政治改革可以抱以哪種合理的希望。在此基礎上,現在我們可以進而研究同本書目的更直接相關的問題了。

政治問題的研究可以分成兩大項:第一,哪些法令對於社會中人的幸福最有貢獻;第二,有什麽權威可以製定這些法令。

我們可以從兩方麵來研究社會中的人應該遵從的法令:第一,那些源於明確的理性並且人人都必須遵守的道德規範;第二,為了集體的利益而采取的製裁違法亂紀等行為的那些原則。

首先,道德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大眾福利而確定的個人行為準則。一個人,如果他的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或在最重要的時刻,均受善念支配,並服從於公眾的利益,那他就應該得到道德上的最高讚許。同樣,任何行政當局可以推行的唯一公正的法令也必須是最符合公眾利益的。因此,公正的政治法令即是道德規範中的精華。嚴格地講,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不應該要求其國民做到那些連最有覺悟的國民在沒有任何幹預的情形下都做不到的事[1]。這些考慮似乎不免暴露出我們本國的一些政治理論家常犯的一種錯誤——他們大都把研究工作局限在:行政當局怎樣做才是公正的或什麽才是最恰當的政權形式,而把闡述正確行為準則和公正法令的責任留給了別人。恐怕這種做法有些本末倒置之嫌吧。一個組織健全的政權隻是一個推行合適法令的工具;一種政權形式比另外一種政權形式可取的程度應該恰好同它所能提供的保證成正比。也就是說,它不會以集體的名義來做任何有礙於增進全體福利的事情。所以,不論從哪種理由看,能夠增進全民最大福利的政治機構,才應是我們研究的核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