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問題對於正確闡明社會原則是極其重要的:一個是社會中人應盡的義務,另一個是他們應享的權利。對此我們應該分別進行研究:從行為者與受事者這兩個角度來看,義務和權利不過是表達正義原則的不同方式——義務是我應該施與別人的待遇;權利是我應該期望從他們那裏得到的待遇。關於這個問題,後文還會詳細論述。
首先要研究的問題是個人的道德和義務。道德,像其他科學術語一樣,既可以從整體來理解,又可以單獨去理解某個人的品質和屬性;換句話說,我們一方麵可以研究一個行為是否合乎道德規範,另一方麵也可以研究一個人是否具有道德品質。但前者比較簡單,後者則比較複雜,必須對幾種情況都加以調查研究後,才能對它做出滿意的解釋。
從第一種意義上講,即從行為的角度研究道德,我對它的定義是:一個有理性的人出於同情和善心,所采取的旨在促進大眾幸福的一個行動或一係列行動。依此定義,有道德的行為便包含了兩層含義:一層為行動的初衷是善意的;一層為行動可能產生的結果也是善意的。因此,無論哪種行為,隻要缺少二者之一就是不完全符合道德規範的,也就是說,無論行動的初衷多麽純正,但其潛在的結果是有害或無益的,這種行為就不能算作善行。如若不然,我們就不得不把道德的頭銜也授予那些行為惡毒的盲目教條者、迫害者和披著宗教外衣的暗殺者,也不得不把愚蠢地信奉騙人迷信做法稱之為道德。若一個行動的出發點是卑劣、墮落和無恥的,盡管其後果可能非常有益,就更不配稱為道德了。善行乃是動機和結果都能被大家讚許的行動。
下麵再讓我們研究一下行為者。在確定一個人怎樣做才能被稱為有道德之前,我們必須先來比較一下他的貢獻和能力。他僅僅有許多善良的意願和有利的行動結果還是不夠的,因為從數量上或程度上看,如果他的貢獻還不及他實際能力所能帶來的利益的十分之一,那就隻能在很有限的意義上認為他是一個有道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