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六章 論個人判斷的權利

我們已經看到:在那些確保社會中每個個體都獨一無二的權力中,最重要的乃是個人判斷的權利,它也是人們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所以,針對這個題目,我們有必要明確地說幾句話。

對於一個理性生靈來說,其行為準則隻能有一個,那就是正義;而決定這個準則的方式也隻能有一種,那就是運用自己的智力去判斷。

如果在某種情形下,我變成了一個絕對機械性的暴力工具,那時我就陷入了一種純粹的外來奴役的狀態。如果在另一種情況下,驅使我這樣做的不是絕對的外在強迫,而是一種所謂的強迫,即由於自己希望得到報酬或害怕受到懲罰的心理,那麽無疑,雖然我所受的這種壓迫並不那麽嚴重,但是它對我的道德習性的影響卻可能更有危害。

同時,應該在此指出:上述情況下我的行為有一個顯著特點。如前所述,正義同功效性是相一致的,有很多複雜的事情界定了正義的範疇。我是巨大整體中的一部分,我的幸福也包含在對那些事情的看法中。所以,對於希望得到報酬或害怕受到懲罰的想法而言,不論其本身多麽錯誤、多麽不利於思想的發展,但隻要它們還普遍存在於社會中,就必然並應該會對我的思想產生某種影響。

任何行動都可以有兩種發展趨勢,一種是根據必要的和不可改變的生存法則而具有的,一種是從某個有智生靈的專橫幹預中產生的。幸福和災難的本質以及快樂和痛苦的本質都是同成文製度無關的。凡有助於幸福快樂的就是可取的,凡有助於痛苦災難的就是可棄的,這是不可改變的真理。同樣,人這樣一種生物也有其獨有的特點和素質。有許多原由在對人所起的作用中,由於其本身的性質,能夠產生快樂,而且有一些原由所產生的快樂比其他所產生的更為美妙。任何行動都有一個永遠伴隨著它發生的、並可以說是它所特有的結果,除非偶然由於某些外來原由的作用,這種結果可能會被別的結果所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