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這一理論剛一提出來,各種各樣的難題就擺在了我們麵前。誰是訂立契約的雙方呢?他們代表誰表示了同意,隻是代表他們自己還是代表別人呢?契約的有效時間是多久呢?如果需要每個人同意,那麽應該用何種方式來表示同意呢?是默許,還是明確申明呢?
如果我們的祖先在最初建立政權時確實有權選擇一套適合他們當時生活的規章製度,但同時又犧牲了他們所有後裔,乃至最後一代的協商權和獨立性,那平等和正義的事業就收獲甚少。但是,如果在以後的每一代契約都必須進行重訂,那麽就必須確定好在何時進行?如果在輪到我對它表示同意之前,我就不得不服從那個已經建立好的政權,那麽這個義務又是依據什麽原則而成立的呢?當然不應該根據在我出生前我父親所訂立的契約吧?
其次,由於同意的緣故,我就會被認為是任何政治組織的參與人,那麽這種同意的性質是怎樣的呢?人們通常認為:“默許就足夠了,這種默許是從我在法律保護之下的平靜生活中推斷出來的。”如果這是真的,那就如同奴性十足的諂媚者所捏造出來的理論一樣,會將所有政治學和所有善惡的識別力全然終結。根據這個假說,人們悄然服從的一切政權都是合法的政權,無論它是克倫威爾的篡位,還是卡利古拉的暴政。默許常常隻不過是個人方麵所認為的為害最小的一種選擇。在多數情況下,甚至於夠不上這種程度,因為占一個民族大半的農民和工匠,無論他們對自己國家的政權有多麽不滿,也很少有能力可以移民到另外一個國家。關於默許的這一理論,還有一點可以指出,那就是,它同人類公認的見解和慣例很少有和諧統一的地方。因而,所謂國際法絕對沒有著重要求居住在我國的外邦人必須對國家效忠,盡管他的默許的確是完全肯定的;同時本國人遷居到一個無人居住的地區,祖國對他們是有權管轄的,而移居到鄰國的本國人,如果他們拿起武器反對生養他們的祖國,那也要根據國內的法律對其加以懲處。但是可以肯定地說,默許不能解釋為同意,因為有關的個人統統都沒有被告知權威是要建立在默許的基礎之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