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政治正義論:論政治公正性及其對現代道德和價值觀的影響

第三章 論約定

原始契約的整個原則都是在遵守約定是一種義務這個前提之下而建立的。其依據的理由是,“既然我們已經答應服從政權,因此就必須遵守約定。”如沒有假定遵守約定是我們的一個首要義務,那麽社會契約說就不是一個值得爭辯的問題。因此,研究一下這種義務的性質也許是正確的。

根據已經提出的學說中的原則[1],這裏要提出的第一個意見就是,約定和合同決不是道德的基礎。

道德的基礎是正義。美德的原則是從一個人的需要和另一個人有解決這種需要的能力上出發所作出的一種不可抗拒的推斷。我一定要為我的人同伴做一件對他有利又不傷害我的事情,這並不是因為我已經答應了。這不是一種從任何明確的或者想當然的合同中所產生的義務;而且,盡管我不可能從他或者其他任何人身上得到回報,這個義務依然存在。我一定要告訴同伴事情的真相,這並不是由於任何約定或者先前的諾言。無庸置疑,我應該這樣做的理由之一就是言語能力的明顯用途是使人明白,並非使人誤解。但是,如果認為使用言語能力就等同於默認我要將其在真正的用途上發揮作用,那麽對於上述動機這就是一種謬論。人們之間相互信任的真實基礎是我們正確認識影響人類思想的動機;我們認識到,出於欺騙的動機少有發生,而單純的動機將支配人類行動的主流。

如果我們給予這個問題一絲注意:為什麽我們應該遵守約定?那麽上述立場就更加無可爭議。能夠提出的唯一合理的答案是:因為能增進有才智的人的幸福。但是,這一答案如果用於其它道德問題也同樣能夠使人信服。當道德被同樣正當地認為是建立在約定本身獲取其約束力的基礎之上時,這樣大費周章地使道德依賴於約定,真是荒謬之極[2]。